《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发布实施

31.12.2013  12:43

四川在线消息(邱雪 四川在线记者 李丹)今日上午,记者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由省工商局联合省经信委共同制定的《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于近日正式实施。

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对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要求而制定,经过市场调研、网上公示、专家评审等程序,历时近两年。该示范文本规范了居民生活供用电行为,明确了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改变了我省以前由供电企业自行提供合同文本而形成的执行标准不统一等情况。据了解,该示范文本的执行力度、维权理念在全国居民供电行业中处于领先行列。

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严格规定了供电企业的义务,突出了居民用户的权利:一是要求供电企业通过费控智能电能表提示功能、手机短信提示功能等,在充值余额小于50元时提示用电人及时充值,严格设定了供电经营者的提示义务;

二是对于欠费停电的普通电能表用户缴清欠费的,供电企业恢复供电的期限由3日缩短为24小时,督促供电企业及时履行供电义务,保障居民用户及时用电的权利;

三是考虑到供电设施维护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将已实施“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受电点计量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义务统一交由供电企业承担,减轻了居民用户的维护责任;

四是改变了过去因体制不健全,电能表校验时,居民用户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人安排校验的流程,重新设定为双方共同委托并由法定检验机构校验,将居民用户与供电企业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五是严守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即使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供电经营者违约,供电经营者也先向受损用电居民承担相应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保护了消费者的求偿权;

六是重新梳理和设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强化了双方承担责任的公平性。

四川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工商机关将依法履行合同监督职能,与经信部门协作,引导供电经营者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推进示范文本在全省范围内的使用工作。《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在四川省工商局网站www.scaic.gov.cn,四川省经信委网站www.scjm.gov.cn上均可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