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03.04.2015  12:45

各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动态有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动态、有效管理,保障持续改进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推进办”)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国安全社区成都支持中心(以下简称“成都支持中心”)和四川省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省职安协会”)负责协助省推进办,为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智力保障。

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四川省安全社区持续改进、四川省安全社区抽验和四川省安全社区复评等工作环节。

第五条 本办法适合获得“四川省安全社区”称号的所有建设单位。

第二章 四川省安全社区持续改进

第六条 四川省安全社区持续改进,是指已经获得“四川省安全社区”称号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成单位”),仍然按照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和安全社区建设的方式方法,持续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指导和协调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其他专业部门、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社会资源,持续参与安全社区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资源支持,持续做好各类安全进机关、进村社、进企业、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

建成单位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调整完善安全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持续改进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建成单位应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各项制度的有效落实和机制的正常运转。

(1)各伤害监测点位每季度要汇总、分析、报送相关监测数据。(附件1)

(2)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性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附件2)

(3)各工作组每半年要开展一次效果评估。(附件3)

第九条 建成单位在对原有促进项目持续推进外,应根据伤害事故监测情况和促进项目效果评估结果,调整、新增安全促进项目。每个工作组每年至少新增 1个安全促进项目。

促进项目应重点围绕工作场所、公共场所、道路交通、消防和学校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附件4)

第十条 建成单位要整合资源多渠道开展安全社区建设知识和日常安全常识的宣传。

(1)有固定的安全社区宣传阵地并定期更换内容;

(2)安全社区的相关规章制度应持续做好制度上墙;

(3)各项正在开展的安全促进项目应通过宣传橱窗等载体予以公示;

(4)授予的“四川省安全社区”荣誉奖牌,应悬挂于建成单位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建成单位针对辖区居民每年开展不少于四次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建成单位应持续做好体现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痕迹的档案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成单位应做好持续改进工作的总结评估和计划安排,并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成都支持中心递交《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年度工作报告》。(附件5)

第三章 四川省安全社区抽验和复评

第十四条 四川省安全社区抽验(以下简称“抽验”)和四川省安全社区复评(以下简称“复评”)工作,是按照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遵循持续改进的工作原则,由省推进办在一定期限内,对获得“四川省安全社区”称号的建设单位持续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复查验收过程。

第十五条 “四川省安全社区”称号有效期为三年,抽验时间在获得“四川省安全社区”称号后的两年内进行,复评时间在获得“四川省安全社区”称号后的第三年内进行。

第十六条 获得“四川省安全社区”称号的建设单位,因特殊原因须延缓复评时间的,经所属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书面申请,报省推进办同意后,可适当延迟复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 现场抽验和复评工作程序,均包含首次会议交流,档案资料查阅,现场工作验证和末次会议反馈四个环节;抽验和复评时间,均为一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现场抽验和复评工作,均按照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评定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九条 省推进办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成都支持中心组织现场评定专家组,对获得“四川省安全社区”的建设单位进行随机抽验。

第二十条 被抽验单位应在现场评定专家组到达前,准备好获得“四川省安全社区”称号时的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报告和获得称号后的持续改进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复评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成都支持中心提交复评申请,复评申请材料应包含:

(一)四川省安全社区复评申请书;

(二)截至复评申请时的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反映获得“四川省安全社区”称号以来的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情况。

第二十二条 成都支持中心根据复评申请,安排现场评定专家组开展复评验收。

第二十三条 成都支持中心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抽验单位和复评单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抽验和复评结果均分为三类,分别为:合格,整改,不合格。

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单位,由成都支持中心直接上报省推进办。

结论为“整改”的建设单位,按照现场评定组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由所属市(州)安全监管局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书面上报成都支持中心,成都支持中心直接上报省推进办。

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成都支持中心直接上报省推进办建议撤销“四川省安全社区”称号。

第二十五条 省推进办根据成都支持中心上报复评名单,经相关部门数据核实无误后:复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印发撤销命名通知;复评合格的建设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印发再命名通知。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四川省安全社区”称号的建设单位,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负面影响重大事件,将被撤销“四川省安全社区”称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安全社区建设-事故与伤害监测表.doc

附件2: 安全社区建设-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doc

附件3: 安全社区建设-阶段性效果评估表.doc

附件4: 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安全促进项目实施情况表.doc

附件5: 四川省安全社区建设持续改进年度工作报告提纲.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