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中心),各煤监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月5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增强安全生产事故防范能力,强化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范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安全生产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工作。
二、运行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由省局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专业组组长组成)负责省专家库的运行管理,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并下设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办公室(简称专家办公室)和若干专业组。专家办公室设在省局规划科技处(科技装备处),负责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各专业组的业务指导、专家抽用等工作由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
专家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各专业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专业组按照专业领域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建筑消防、交通运输、职业健康、应急救援、安全宣传教育及法律法规、其他行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核及放射性物品制造、农、林、牧、渔业等)专业组。
第四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
(二)决定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决定专家办公室和各专业组正副主任的任免以及专家的聘任和解聘;
(四)审定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查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
(六)研究解决专家办公室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
(七)检查专家办公室和各专业组各项工作;
(八)承担省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家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提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意见,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二)负责专家库专家的选聘、增聘、审核等工作,提出专家办公室和各专业组正副主任的任免以及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建议名单,报专家委员会审批;
(三)负责提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专家委员会审定。
(四)负责提出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方案,并报专家委员会审查;
(五)负责提出各专业组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的审查意见,报专家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根据省局工作安排或工作需要,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活动)的相关信息和记录进行备案。
(八)完成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业组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专业组工作;
(二)提出专业组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建议名单;
(三)提出专业组工作总结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根据省局或专家委员会安排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所需专家;
(五)根据专业组涉及的国内外安全生产动态,研究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报告或者建议,并报送专家办公室。
三、专家聘任
第七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从我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一)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任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热心安全生产工作;
2、熟悉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经历累计8年及以上;
4、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中高级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实践经验丰富;
5、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
(二)聘任程序:
1、省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需征得单位同意);
2、专家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3、经省局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专家库专家。
4、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省局行文聘任并颁发专家聘书或专家证,聘期原则上为2年。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家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原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电子版;
(三)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
(四)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电子版。
四、专家工作职责
第九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职责:
根据省局或专家委员会安排参与以下主要工作:
(一)参与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
(二)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规划进行论证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
(三)参与省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安全督查等工作;
(四)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为事故调查、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参与项目审核、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考核、安全科研项目评审、安全社区建设、安全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六)参与安全科技成果鉴定,促进安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七)参与省内外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省外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团体交往,促进安全学科发展和安全技术创新。
第十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可查阅、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充分、翔实的技术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等;
2.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时,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不代表推荐单位或成果完成单位,只对评审委员会负责,独立行使权利;
3.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5.有权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或直接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6.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享受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委托的各项工作,工作期间,服从统一安排部署。
2.严格掌握评审(检查)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参与评审(检查),并对作出的评审(检查)结论负责;
3.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
4.委托任务完成后,应按要求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五、专家选用
第十一条 使用专家的相关业务处(室)可直接从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会同专家办公室选取专家参加相关工作任务,使用专家需填写专家使用备案表。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特点,可采用随机抽取和人工选取两种方式从专家库选定专家,对专家库中专家未覆盖的行业领域,工作需要时,也可临时选用库外专家,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结束后,相关业务处(室)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选用与工作情况,并填写《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登记表》,交专家办公室。
第十四条 省局安排专门资金,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专家费用按照省局有关标准执行。
六、工作守则
第十五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严格依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参与项目鉴定(验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与被评价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直接领导、研究生导师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聘请参加鉴定活动,应向组织鉴定单位申明并进行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价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为项目通过鉴定或获奖提供便利;
(三)参与隐患排查工作时,专家应公正、客观、认真细致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交组织检查的部门留存、备查;
(四)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五)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及结论;
(六)除技术咨询费和评审费外,不得索取或接受被评价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它好处;
(七)未经专家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以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开展活动。
七、专家考核及调整
第十六条 对专家库内专家实行定期考核。
(一)每年底对专家库内专家进行考核;
(二)专家考核实行评分制,根据专家参加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和有关活动的信息,由使用专家的处(室)对专家工作做出评价,并打分;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由省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彰办法另行制定),人数不超过专家库专家人数的10%。
第十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调整一次。根据需要可按程序临时进行增聘或解聘。
第十九条 解聘
(一)解聘条件
受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解聘:
1、在执行省局委托或交办任务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2、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的;
3、无正当理由三次(含三次)以上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的;
4、未经委派,擅自以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身份开展活动的;
5、因身体健康或其它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
7、本人提出申请,自愿要求解除聘任的。
被解聘专家应将其聘书(或专家工作证)交回专家办公室,且不再以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从事有关工作。
(二)解聘程序
1、专家办公室建议解聘的,由专家办公室商有关处室后提出解聘意见,四川省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审定并由省局行文予以解聘。
2、业务处(室)建议解聘的,会同专家办公室提出解聘意见,四川省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审定并由省局行文予以解聘。
3、本人自愿申请解聘的,由本人提交解聘申请书,专家办公室商有关处室后提出初审意见,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审定并行文予以解聘。
八、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附件1: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及活动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2: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专家使用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