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出台

04.07.2017  19:52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及其《实施细则(2016年版)》,加快推进四川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全面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近日,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四川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为七章五十六条,明确了新形势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功能任务落实,服务模式优化,工作保障措施,制度建设加强等工作,对妇幼保健机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办法》分别从发展方向、辖区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安全、社会评价等多方面实施考评,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为中心,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的核心理念。 

  《办法》指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评审周期为4年,周期性评审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未确定等次或评审期满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的检查和抽查。《办法》明确规定,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结论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不合格。等级标识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标识有效期满后,妇幼保健机构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标识。 

  对于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申请评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妇幼保健机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妇幼保健机构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被调低或撤销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妇幼保健机构相应等次评审。 

  《办法》充分考虑我省民族州、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数量多的实际省情,对民族地区实行分类指导与精准施策,给予降低一定幅度标准的政策倾斜,以更好的鼓励民族地区自加压力,对标管理,弥补短板,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