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力倡导绿色、平安、低碳过清明

31.03.2014  11:45
        2014年清明节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后的首个清明节。四川省以“绿色、平安、低碳”为主题,深入宣传贯彻中央两办《意见》精神,在全省开展“清明树新风”主题宣传月活动,切实做好2014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祀服务接待和安全保障工作。省民政厅制定了《四川省2014年清明节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分管厅长为主任的“清明节工作办公室”,设置了4个部级观察点、19个省级观察点,对全省清明节工作包括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安全保障、情况报送等环节做出了周密的安排部署。同时,四川省民政厅确定2014年为“殡葬改革宣传年”,大力倡导绿色环保、平安文明、低碳生态的祭扫方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殡葬改革深入发展。       今年清明节期间,四川省民政厅在去年10个市州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继续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4月15日前,全省各市州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绿色清明鲜花葬”公益活动,分别免费向群众捐赠不低于50个鲜花葬墓穴(阿坝、甘孜、凉山州视情况自定穴位数)。       现将公墓和联系人电话公告如下,有需要的群众可及时拨打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公墓及联系人电话表.rar   公墓(塔陵)的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二条)   (一)社会公共墓地
      1、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在符合相关规划,并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的前提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七条)       2、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九条)       3、社会公共墓地管理单位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4、社会公共墓地管理单位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
  1、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在符合相关规划,并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的前提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七条)             2、农村公益性墓地按照属地原则,不得向本乡(镇)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对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方面的具体要求和规定
      1、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双)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园。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公墓管理组织凭死亡证明书、火化通知书或迁坟通知书销售墓位、墓穴,办理相关安葬事宜。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5、公墓墓体、墓碑不得使用白色石材。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基本殡仪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务,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服务标准。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101号) 大力推进惠民殡葬政策,积极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推行惠民殡葬政策,逐步扩大覆盖面,及时将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 (《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101号)   社会公共墓地在销售公墓(塔陵)过程中应向消费者出示的相关证件
  1、经省民政厅批准建立公墓的批文和省民政厅颁发的《社会公共墓地许可证》;
  2、经国土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公墓建设用地批文和证书;
  3、经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意见书;
  4、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证书;
  5、经事业单位法人或工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
  6、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带有“四川”拼拚音防伪标志的骨灰安放证书和火化证书。
  消费者在选择和购买公墓(塔陵)、办理相关安葬事宜时,注意查看以上原始证件,公墓管理组织无条件向消费者出(展)示相关原始证件。   四川省民政厅提醒购买公墓(塔陵) 注意5大要点    为故去的亲人购一个满意的墓位、墓穴,已成为殡葬消费时尚。为了帮助大家能够得到更放心更满意的消费,特奉上“购墓6大要点”以供广大消费者参考,但愿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要点一:要选合法公墓
  合法的公墓必须具有相关合法证件。如:省民政厅批准建立公墓的批文和颁发的社会公共墓地许可证书;县级以上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公共墓地建设用地批复或国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公墓规划建设文书;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墓(塔位)、穴位(格位、陵牌位)收费价格文件;事业单位法人或工商部门登记证书;省民政厅统一制发的带防伪标志的骨灰安放证书和火化证书等。这些文书文件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消费者购墓时一定要选择具有这些证书文件的合法正规公墓。
   要点二:要签统一合同书
  当你选择好合适的墓位后,购买时一定要现场与公墓单位签订由民政部门监制的统一合同书。签订合同时,要先弄懂合同书内容,千万不要他人代签,合同公章必须是公墓(塔陵)总部的公章,部门章无效。合同以外的任何口头承诺、个人书面承诺均不具法律效力,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消费者购买墓(塔)位时一定要签订统一合同书,而且要保管好合同书原件。
   要点三:要有合法票据
  购买墓(塔)位时,签订统一合同书付清全款后,一定要向公墓单位索取正规的票据,如:非经营性统一收据或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以及骨灰安放证。正规票据和合同书是使用和售后服务以及投诉的有效凭据,一定要保管好。
   要点四:不贪小便宜
  非法经营性公墓比公益性公墓往往价格便宜,但由于没有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加之各种基础设施、管理、服务无法跟上,而且这些公墓非法对外商业炒作销售的墓位、墓穴不受法律保护,所造成的后果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要点五:不炒买炒卖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都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塔位。炒买炒卖墓(塔)位是指单位或个人采取诱导投资盈利的方式宣传、销售墓位(塔位)并承诺高于原销售价格回购以及不以使用为目的而买卖墓位(塔位)投机牟利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条例》炒买炒卖墓(塔)位的,都得不到合法保障,并都将受到相应处罚。所有公墓管理组织必须向消费者出示相关证件和凭死亡证明书、火化通知书或迁坟通知书销售墓位、墓穴,未凭以上手续购买的墓位、墓穴不受法律保护。更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范围购买非法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寺庙提供的骨灰安葬、存放等设施。(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