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OPO服务分区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384号

04.01.2016  15:53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四川省 OPO服务分区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384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委属医疗机构,中央驻川医疗机构:
  为确保我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将《四川省OPO服务分区方案(2016-2017年)》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31日 四川省OPO服务分区方案(2016-2017年)   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在全省规范顺利开展,依据国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等相关法规政策和《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OPO医疗机构
  根据原卫生部确定我省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为: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移植项目:肝肾心肺)、四川省人民医院(移植项目:肝肾)、成都军区总医院(移植项目:肾)、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移植项目:肾),确定四川省OPO医疗机构如下。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
  二、服务分区范围及协调员
  1.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成都市(武侯区、都江堰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青白江区)、德阳市、绵阳市、宜宾市、达州市、乐山市、遂宁市、雅安市,共8个地区。
  协调员:郭晖(18980601857)、鄢伟(18980606353)、王海清(13438983128)。
  2.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市(青羊区、成华区、龙泉驿区、彭州市、温江区、崇州市)、自贡市、攀枝花市、广元市、内江市、南充市,共6个地区。
  协调员:薛瑾(13438280250)、赵冀(18981838353);徐何(15828093268)、周箭(18980834322)、李珠(13408695881)协助。
  3.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总医院:成都市(金牛区、新都区、邛崃市、新津县)、巴中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共5个地区。
  协调员:蒋鑫(18780098817)、林龙(13348812159)、叶平(13882205453)、周鹏(13880433822)、刘卫辉(15882403301)、叶占勇(13708182856)。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二医院:成都市(锦江区、大邑县、蒲江县)、泸州市、广安市、甘孜州、凉山州,共5个地区。
  协调员:严频(13982221923)、钱婷(13668131904)、刘琼(15982102430)、贾志刚(13980434820)、张波(13668206100)、李卓(18183279920)、石磊(18716101117)、姚文奇(15228240938)、顾应江(13659044778)。
  三、执行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有关要求
  1.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省人民医院、成都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452医院4个单位可自由两两组成联盟OPO开展器官捐献的获取。组建联盟OPO的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书,明确各自职责权利,经四川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专家组审查后,报四川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主任审定同意后可以共享OPO分区。
  2.经培训合格的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需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上传有关资料后,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后方可开展协调工作,协调员在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协调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用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由协调员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3.各OPO要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级红十字会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向相关服务分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要着重在有关医疗机构的急诊科、重症监护室、神经外科等区域的显要位置设立有关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的相关宣传栏,营造良好器官捐献的氛围。
  4.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相关人员对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学习,确保人体器官移植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要进一步加强督导检查,对跨OPO分区协调人体器官的有关医疗机构、协调员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给予通报、取消相应的服务分区直至吊销人体器官移植资质。
  实名举报监督联系方式: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028)8613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