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获通过 村道建设程序可适当简化

28.07.2017  14:22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举行完第二次全体会议后圆满闭幕。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通过了《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修正案》《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正案》。审查批准了《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明确,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调整范畴,并提出适当简化村道建设程序,明确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工可报告,由县级交通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社会捐资、村民投劳的村道建设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可以不招标。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村道路面宽度不少于4.5米,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路面宽度不得少于3.5米,并按规定设置错车道。该《条例》还设立了专章对资金保障进行了明确: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筹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同时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记者 闫新宇 实习生 黄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