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7.06.2014  11:32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4〕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四川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农业厅(简称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省畜牧食品局的行政管理职责、水利厅的水产渔政行政管理职责、商务厅的生猪屠宰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农业厅。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1.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草种进出口审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和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的职责。

  2.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执业兽医资格认定的职责。

  3.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的职责。

  4.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和检验员资格认定的职责。

  5.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职责。

  2.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

  3.加强以现代种业为主的科技创新,强化农业科技支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职责。

  4.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5.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推动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各领域广泛应用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领域(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方面的决策部署,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拟订涉农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工作,组织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财政政策和项目的建议意见并指导实施;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畜牧水产良种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四)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口建议,研究制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指导全省休闲农业发展;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农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追溯,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草种、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承担渔政、渔港、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负责制定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省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技术工作,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承担农业机械化使用安全监管职责。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省内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组织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全省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十三)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资源环境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会同有关部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实施农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促进农业贸易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六)负责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七)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农业厅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调研和史志编撰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和厅属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维稳和“大调解”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农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承担有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报备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

  指导农业行业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农业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处。

  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农民负担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收益分配统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工作;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农民负担等情况的监测。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拟订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农产品营销促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农产品市场运行,指导农产品市场标准化建设与管理;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生产统计有关工作;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

  (六)产业发展指导处。

  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负责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及商品化处理;指导农业产业重大项目的包装、推介;负责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农业)政策指导;负责拟订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休闲农业景区打造认定和经营主体培育工作;负责省际间农业经济合作交流;负责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信贷、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政策;负责征集、督查监管涉农企业信用等级工作;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民族工作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提出有关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项目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负责农业项目和资金管理;组织开展农业灾后恢复重建;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厅属单位财务工作;指导民族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

  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与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推广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工作;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办外来农业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九)粮油作物处(种子管理处)。

  拟订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粮油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耕作制度改革及标准化生产、粮油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粮油作物遗传资源保护、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组织抗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参与种粮农民政策性补贴、政策性农业保险和生物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实施良种补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负责组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承担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经济作物处。

  拟订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经济作物生产主要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作物规划布局、结构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经济作物遗传资源保护;牵头负责现代农业推进工作,指导经济作物产业基地建设;承办经济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一)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处。

  拟订土壤肥料发展和农业资源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耕地质量保护和肥料登记评审管理;承担土壤肥料和农业资源环境重大技术措施的制订并组织实施;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和农业生物质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工作;承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十二)农机化发展处。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政策、技术规范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农机化生产的组织指导、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培育和信息服务;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发展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农机产品试验鉴定、质量监督;指导农机维修管理,提出农机更新报废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机械化生产道路、农机具、库棚等农机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指导;负责编制、推荐支持推广农机产品目录;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扶持政策。

  (十三)农机安全监管处。

  拟订农机安全技术标准;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登记(备案)、牌证核发和驾驶操作人员、教练员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建设;依法处理农机事故;组织实施在用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尾气排放检测;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十四)机电提灌处。

  拟订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和机电提灌建设技术标准;拟订农村机电提灌资金的需求计划和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机电提灌项目和机电灌溉服务组织建设。

  (十五)畜牧业处。

  拟订畜牧业、奶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畜禽良种补贴、畜禽“菜篮子”工程建设等畜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及深化试点工作;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养殖,负责畜禽标准化管理;负责种畜禽管理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奶业发展的行业指导。

  (十六)饲料处(饲料工业办公室)。

  负责饲料行业管理,拟订饲料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饲料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饲料地方标准,审查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饲料产品质量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负责核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技术评审工作;负责农作物秸秆等饲料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等工作。

  (十七)草原处。

  组织编制并实施草原保护、利用、建设和草原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草原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草原基本制度;负责草原保护、利用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和督导草原草业政策、重点项目实施;负责组织、指导草原火灾防控、草原鼠虫害防治、草原雨雪冰冻灾害防御等防灾减灾工作;承担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八)兽医兽药处。

  负责兽医兽药行政管理和生猪屠宰管理,拟订兽医兽药和生猪屠宰地方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承担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九)农场管理局。

  负责组织拟订农场系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指导国有农场改革与发展;负责指导农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统计工作;负责国有农场土地保护、使用管理;负责拟订南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计划和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拟订;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养殖)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负责绿色食品管理工作。

  (二十一)国际合作处。

  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港澳台涉农交流合作事务;协调管理与有关农业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组织实施农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负责开拓农产品境外市场;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的有关工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

  (二十二)审计处。

  承担厅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承担厅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及内控制度建设的审计评价工作;牵头组织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承担农业重大项目专项审计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审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

  (二十三)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干部培训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涉农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蓉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按照省委有关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180名,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农艺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5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5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监察室副主任1名。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水利厅所属事业单位省水产局、省水产学校、省长吻鮠原种场,原省畜牧食品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农业厅管理。

  (二)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农产品加工工业相关工作。农业厅负责农产品产地农户或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工作。

  (三)与环境保护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环境保护厅负责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农业厅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推进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

  (四)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农业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种植、养殖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省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旅游局会同农业厅建立健全协同配合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农业厅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