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再添三部新法 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8.11.2013  20:57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熊润频) 11月28日闭幕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和修订后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记者从当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这三部新法规都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定价或限价

村镇供水是近年来快速发展成长、社会日益关注的一项重要的民生事业。四川省是人口大省、农业大省,也是一个区域性、季节性、水质性和工程性缺水突出的地区,全省村镇供水人口达7000万人,覆盖全省90%以上的区域。但目前,国家和四川省还没有出台村镇供水相关的法律法规,四川省村镇供水工作还处于无法可依状态,表现在各地工程规模相差大,从单户工程到日供水几万吨的规模化水厂,共计30余万处;村镇供水单位2万多个,管理水平不一,供水标准也不一样。

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正视了四川省城市供水与村镇供水的区别,重点就村镇供水的规划建设、水源水质、工程管理供水、用水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针对四川省的特殊条件,条例提出了“以集中供水为主、联户供水为辅、分散供水为补充”的发展模式,同时结合城乡统筹发展,提出完善村镇供水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逐步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思路,增强了立法的前瞻性,使地方立法能够更加充分、更加及时地适应和反映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同时,条例明确界定了村镇供水工程的公益性质,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工程建设投入、建设用地、提水电价、运营税费、维修养护等方面予以扶持和优惠,并对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定价或限价,供水单位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农村居民在供水价格上给予一定优惠,由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在社会管理与政府引导方面,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取消了村镇“供水资质”审批,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管理村镇供水工程,倡导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实施村镇供水具体管理工作。

据介绍,条例实施后将明确现有工程产权,落实管护职责,规范工程承包、租赁、拍卖等行为,建立维修养护机制。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也将得到明显提升。

用制度保障监管农业机械安全

截止2012年底,全省拥有大、中、小型拖拉机24万余台,耕整地机械约91万台,联合收割机1.8万余台;每年进入四川省参与小麦、水稻跨区机收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高达上万台。

  农机安全生产如何保证?修订后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扩大到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完善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了投入保障;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管理,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农业机械实行台账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报废管理作出规定;并顺应农机合作社、农机户和广大农机操作人员的心愿,规定拖拉机上道路行驶依法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机构有按照规定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解决了拖拉机所有人难保险、保险难的问题。

鼓励民族自治地方编撰地方志

地方志是重要的地方文献,在地方文化建设中具有根基作用。《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于2003年7月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迄今已施行10年。

修订后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较原条例增加了十三条。在内容上,进一步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修志工作程序,尤其规定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鼓励民族自治地方采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编纂地方志,突出四川省的多民族地方特色;并进一步强化了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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