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川公办发〔2013〕26号
(2013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省公安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公安厅各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省级及以上国家保密部门批准的涉密项目的采购,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 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按照“采购、管理、监督”职责分离的要求,实行集中组织和归口管理。
第八条 厅后勤保障中心作为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统一组织和实施省公安厅政府采购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依法可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涉密项目等采购工作。
1.指导并协助项目责任部门编制项目需求任务书和建设方案;
2.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会审;
3.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告;
4.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标、评审;
5.负责和组织对投标人或供应商询问和质疑进行答复,配合处理相关投诉;
6.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二)负责承办省政府采购中心有关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事宜。
(三)完成政府采购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九条 厅属各部门是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责任部门(统称:项目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需求任务书和建设方案;
(二)根据项目需求,提出采购项目的建议采购方式和预(概)算及执行计划;
(三)参与采购项目会审;
(四)协助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负责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审核;
(五)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
(六)在授权范围内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七)组织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
(八)参与项目验收,评估项目绩效并提出整改意见;
(九)承担项目招标采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厅装备财务处是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监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限额、数额标准的执行;
(二)负责编制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向省财政厅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安排;
(四)参与采购项目会审;
(五)负责或协助处理投标人或供应商的投诉;
(六)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登记和采购资金结算支付手续;
(七)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采购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八)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厅审计处是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采购项目会审;
(二)依据省公安厅有关审计规定开展相关采购事项审计;
(三)履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厅科信办是省公安厅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立项管理;
(二)组织专家组论证项目方案;
(三)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
(四)组织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
(五)履行信息化项目采购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省监察厅驻省公安厅监察室(以下简称:厅监察室)是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察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采购项目会审;
(二)参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开标和评标、评审现场监督;
(三)依法对监察对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察;
(四)负责对监察对象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履行政府采购行政监察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严禁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依法不能适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经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厅分管领导审查、厅主要领导同意、报省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比选方式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严格控制和管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含通用货物和软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按照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四章 采购项目分类及办法
第十七条 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分为通用货物、专用货物、信息化项目、基本建设工程和服务五大类。
第十八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由厅后勤保障中心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
对单次采购数额或数量过大、不适用协议供货的通用项目,应分为多个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对涉密项目中的通用项目,应当由项目责任部门进行脱密处理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总价1000元至10万元的低值易耗品,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集中采购;10万元以上的,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项所称采购数额和数量过大的具体标准,由厅后勤保障中心制定。
第十九条 专用货物类项目由厅后勤保障中心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一)对公安部确定供应商或产品名录范围的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购。
(二)对公安部有定价的采购项目,在公布的供应商或产品名录内进行公开报名邀请招标,直接采用摇号方式确定供应商;对采购数额和数量过大的单个项目,采用多次摇号确定不同供应商。
(三)对限定产品采购范围和技术条件、质量性能差异较大的,但实际工作需要对技术条件、质量性能有较高要求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可以分为技术、质量和价格两阶段采购:
第一阶段,供应商提交不带报价、能满足技术条件和质量性能指标要求的响应文件,从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提供的不同产品,编制下阶段谈判文件。
第二阶段,入围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最终产品和报价文件,由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报厅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 信息化项目由厅后勤保障中心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一)信息化项目中,应将通用硬件、通用软件与定制开发软件分拆进行采购,其中,通用硬件、通用软件一律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采购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和警务工作秘密的信息设备,要优先选用国产设备;确需使用进口设备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公安部限定了软件、硬件产品范围,但技术复杂、技术规格、质量性能无法精确确定的,按照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一)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按照资金来源不同,分为政府采购预算类工程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类工程项目。
(二)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采购;
3.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采购。
(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达到比选规模数额标准的,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执行;比选规模数额以下的,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四)新建工程类项目,应当成立专门工作组,履行甲方职责,其中大型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二条 服务类项目
(一)服务类项目包括:信息化项目、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评审和系统维护、物业管理等提供智力、技术、管理、劳务服务的项目。
(二)服务类项目采购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采购。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采购;
3.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由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采购。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省公安厅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采购项目立项审批;
(二)招标采购文件编制;
(三)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四)开标和评标、评审;
(五)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六)废标和采购失败处理;
(七)质疑和投诉处理;
(八)签订合同;
(九)项目具体实施;
(十)项目验收;
(十一)项目资金结算与支付;
(十二)招标采购文件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立项审批:
(一)项目责任部门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开展前期市场调研,并在30—90天内完成项目需求任务书、项目建设方案编制。
项目责任部门邀请相关专家、设计单位参与编制项目需求任务书、项目建设方案的,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报厅装备财务处备案,且不得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二)通用货物、专用货物、服务类项目的立项,由厅后勤保障中心集中统一报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三)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审批,按照省公安厅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办理。
(四)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由厅分管领导组织厅后勤保障中心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组织论证、评审后报厅主要领导审批。
(五)涉密项目立项应当经省级以上保密部门批准或执行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
涉密项目立项审批,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申请,厅后勤保障中心组织厅保密办、装备财务、审计、科信、监察及项目责任部门进行会审,报厅分管领导审定,由厅主要领导审批。
(六)除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在15日内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
项目责任部门提出资格性条件、商务要求、技术参数、采购方式、评分办法、评分细则等书面意见。
招标采购格式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由厅后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报送审计的,厅审计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书面意见、招标采购文件不得设置限制性、排他性、指向性条件。
第二十六条 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厅后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并按规定发售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期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中,发布招标公告不得少于20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发布询价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厅后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受理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报名投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和评标、评审:
(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开标、评标程序规定执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评审程序规定执行。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项目责任部门书面委托,并提交采购人代表委托书。
(二)厅后勤保障中心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厅监察室委派人员参加评审专家抽取、开标和评标、评审现场监督活动。
(三)评标、评审结果,由厅后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一)评标、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厅后勤保障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项目责任部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报厅领导审批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厅后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厅后勤保障中心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不接受银行保函或其他担保形式,金额为采购合同价款的10%。
第二十九条 废标和采购失败处理: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出现废标或者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失败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因重新招标采购需要对招标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质疑和投诉处理:
(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提出询问的,由厅后勤保障中心会同项目责任部门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答复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活动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书面质疑的,由厅装备财务处负责组织厅后勤保障中心、项目责任部门进行解释答疑,并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由厅后勤保障中心或省政府采购中心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书面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三)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并向省财政厅投诉的,由厅装备财务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省财政厅开展投诉处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
(一)厅后勤保障中心根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制定不同类别项目招标采购格式化合同,其中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明确:
1.政府采购货物的,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的,由中标供应商交纳合同价款20%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合同全部价款。货物实际使用半年(不包括仓储、转运等所耗的时间),且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后中标供应商及时予以解决的,方可退付质量保证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大于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追究中标供应商法律责任。
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应急储备物资采购、已向公安部交纳质量保证金等情形,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2.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进度,分标段验收合格并经厅审计处审核后,方可支付该标段工程价款,但在工程结算完成前,支付的总价款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款的85%。工程竣工决算完成后,由中标人交纳合同价款15%质量保证金后,支付合同全部价款。
工程质保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出现质量问题后中标人及时予以解决的,方可退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大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
3.政府采购服务的,应当在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提供服务后,方可支付服务费。
按服务量计算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量,经验收合格且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支付相应服务费;所付服务费比率不得超过已提供服务量占总服务量的比率。
按服务时间计算的,根据服务期(年、月、日)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当期服务费。
(二)采购合同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
(三)采购合同价款1万元以下的,由省公安厅授权项目责任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1至10万元的,由厅分管领导签订;10万元及以上的,由厅主要领导签订。
(四)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部门应当将合同副本送厅装备财务处,由厅装备财务处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具体实施:
项目责任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履约记录。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
厅后勤保障中心应当在收到项目责任部门验收申请函和完整资料后15天内组织项目验收,具体工作由项目责任部门承担。
(一)通用项目、专用项目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由项目责任部门实施。
(二)信息化项目的验收,由厅科信办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责任部门配合。
(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由工程项目工作专班(基建办)实施。
项目责任部门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工作,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项目采购工作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负责人。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经验收小组成员集体签字后,报厅领导签署意见确认,并出具验收结算书。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责任单位督促供应商按照项目合同等文本的约定进行整改,达到验收条件后再由供应商申请验收。
验收小组的验收记录和建议意见应当作为验收报告附件附后备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结算与支付:
(一)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结算书和相关规定材料,办理采购项目结算。
采购项目分标段、分期次进行验收的,应当出具各标段、各期次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办理项目进度价款支付手续。
(二)项目责任部门将发票、验收结算书以及相关规定材料送厅装备财务处,厅装备财务处复核、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规定,办理项目资金支付。
(三)采购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的,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并加盖四川省公安厅公章后交供应商,供应商据此办理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
第三十五条 采购文件归档保存:
厅后勤保障中心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各项采购活动发生的时间顺序,真实、完整地建立项目采购文件档案,并于采购结束后交厅档案馆保存。采购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三十六条 符合省公安厅建设项目报送审计有关文件规定的,按预(概)算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待签合同、工程进度款、竣工决(结)算不同时段及相应限额要求,报厅审计处审核。对新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厅审计处实行旁站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公安厅建立政府采购“黑名单”制度。参与省公安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从业人员和参与项目前期有关方案编制、论证,以及评标人员,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省公安厅采购项目和基建工程的投标、评标活动。
(一)恶意串通招标采购部门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
(二)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投标,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
(三)借用他人资质、名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以低于其企业合理成本进行恶意低价竞标、抢标的;
(五)以向招标采购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
(六)参与项目需求任务书、建设方案编制和项目论证的专家,违反保密承诺,透露有关信息的;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违反评审工作有关纪律,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
(八)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响应及承诺签订合同的;
(九)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擅自将项目分包、转让或者化整为零转包给他人的;
(十)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
(十一)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经省财政厅等部门调查处理的不良行为,直接计入“黑名单”档案。
省公安厅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厅监察室调查处理;其他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公安厅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归档制度。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部门,对在采购相关环节所作的工作均应签署意见,相关资料在采购结束后存档备查。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格式化文书由厅后勤保障中心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向厅分管领导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原规定时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安厅各部门(含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厅交警总队政府采购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安现役部队采购活动按照军事采购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限额、数额标准等变动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四川省公安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川公发〔2013〕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