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01.06.2014  16:12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NO:SC09173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29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有关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部署、统筹推动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情况。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年度节能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节能目标。

  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以及各自的节能规划或者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确定节能措施,并报下达节能目标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节能规划和政策措施、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教育、财政、统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节能服务体系。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营造良好节能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节能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开展节能教育实践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知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质量标准节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体系,完善能源统计指标,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开展能源统计监测,加强能源统计数据审核,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能源消费总量和增量控制目标,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管理。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者节能评估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编制,并按项目投资管理权限报请审批、核准机关审查。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