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非法持有毒品81.6克获刑七年

29.04.2014  22:34
内容摘要: 29日记者从四川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获悉,巴州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其非法持有的冰毒(由公安机关处理);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中新四川网4月29日电 (曹凤林)29日记者从四川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获悉,巴州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没收其非法持有的冰毒(由公安机关处理);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2013年1月,牟某(已判刑)联系王某某(已判刑)欲购买冰毒,双方约定在巴中市巴州区进行交易。2013年1月25日晚,王某某携带冰毒乘坐赵某某驾驶的猎豹车到达巴中后,电话联系本案苟某某,苟某某将王某某、赵某某带到其租住的出租房。随后王某某电话联系牟某并带上毒品前去进行交易。王某某到巴中市巴州区米面厂附近等待牟某前来提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赵某某发现王某某携带的黄棕色挎包内装有毒品冰毒后,在苟某某的帮助下在巴州城区四处逃窜、藏匿。2013年1月26日凌晨3时许,苟某某使用身份证登记帮助赵某某藏匿于巴中市江北某宾馆房间内。凌晨4时许,公安侦查人员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赵某某时,赵某某将装有毒品冰毒的黄棕色挎包丢出房间窗户外,掉至宾馆3楼平台。公安侦查人员当场从赵某某身上搜出冰毒0.8克,并对赵某某丢出房间窗户外黄棕色挎包内毒品冰毒进行称重,净重80.8克。2013年6月2日苟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供述了帮助赵某某逃窜、藏匿的犯罪事实。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81.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苟某某明知赵某某非法持有毒品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审理中,赵某某、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国家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正常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赵某某、苟某某犯罪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