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修订的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将施行

17.02.2016  09:53
  本网讯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四川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这是我国关于世界遗产保护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它标志着该省世界遗产保护和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对世界遗产的申报、规划、管理、保护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共7章42条,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共同保护、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原则。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条例》第6至8条规定,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将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条例》第15至17条规定,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明确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目标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和利用措施。编制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与保护范围内已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规划相衔接。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世界遗产类别,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机构承担。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对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进行修编或者总体布局作重大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经批准的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改变。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应当与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在批准前征求省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条例》第20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和世界遗产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世界遗产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制,负责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管理机构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依法承担各自保护单元范围内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王玉华 杨世红 薛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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