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在成都召开

05.05.2014  18:01

  2014年5月4日,由四川师范大学主办、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四川省日本研究中心和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日刑事法学术研讨会”在望江宾馆国际会议厅隆重举行。来自专修大学(日本)、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十几所高校的刑事法专家和来自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的实务专家及我校法学院师生共计一百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在在简短但隆重的开幕式中拉开了序幕。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唐稷尧教授主持研讨会开幕式并对各位来宾做了简要介绍,同时表达了对与会来宾的欢迎和感谢。在主席台就坐的嘉宾有专修大学理事长日高义博教授、四川师范大学副校长张健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冯军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梅传强教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教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云博士。

  四川师范大学副校长张健教授和日本专修大学理事长日高义博教授分别为大会致辞。张健教授简要介绍了四川师范大学以及法学院的发展历程,并高度肯定法学院代表我校举办这种高水平学术研讨会的意义,并预祝研讨会取得成功。专修大学理事长日高义博教授在致辞中对四川师范大学及法学院邀请其来参加学术研讨会表示衷心感谢,并期待此次研讨会能够使中日刑事法有更进一步的深度交流。

  开幕式结束后,研讨会正式开始,第一单元由日高义博教授作“刑法解释论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主题演讲,唐稷尧教授主持。日高义博教授在演讲中对日本刑法解释论所处的地位、法的存在构造与法解释、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所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日本判例理论的概要以及关于构成要件等价值性的理论等问题展开了精要的讲述。与会嘉宾就日本律师如何在实践中运用最高裁判所的判例、因果流动、构成要件等价值性理论等问题向日高义博教授提问,日高义博教授就相关问题分别作了详细回应。

  会议的第二单元围绕“刑法解释”展开专题研讨,四川大学魏东教授主持。

  陈忠林教授主讲“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从合理原则、不得已原则、罪过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五个方面出发,强调法律保障人民权益和限制权力的工具,而不是当权者表达自己意志的手段。周光权教授围绕“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的质疑”展开演讲,对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提出质疑,认为刑法解释方法位阶性并不存在,在实践中讨论的意义也极其有限。来自四川大学的胡东飞副教授围绕“刑法的体系解释”,从三个方面展开,主要通过案例对自己的论点进行论证,着重强调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的重要性,在刑法研究过程中,不仅关注领域内的深度研究还应当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联系。

  冯军教授就三位报告人的发言做了精彩、犀利的评议。针对陈忠林教授的主题报告,冯军教授认为,有权力者可以做出法律的规定,是我们法律中的一个谎言,但也是我们都知道的事实,对陈忠林教授提到的常识常情常理,认为这是长时间未经证明是错误的说法,但实际上判断起来非常困难,并认为刑法至少在有的情况下还是需要常识常情常理之外的东西。对周光权教授的发言,冯军教授尽管认同周光权教授关于刑法解释要尊重规范的和国民的感情,但对刑法解释是否要放弃位阶存有疑问。而对胡东飞副教授的发言,虽然在学术观点表示赞同,但对所举得例子却不完全赞同。各个报告人对此也分别作了回应,交锋十分激烈。

  会议的第三单元继续围绕“刑法解释”展开专题研讨,由梅传强教授主持。

  来自西南财经大学的胡启忠教授针对“刑法解释的两种类推”这一问题,从刑法生成与运用的逻辑解读、刑法存量知识的类推、刑法增量知识的类推三个方面作了演讲,得出了法条内类推与法条外类推这两种类推有两个不同的命运:法条内类推存在而法条外类推应该被禁止。来自四川师范大学的陈山博士围绕“多元文化社会中违法性认识错误”展开研讨,从规范责任论的立场支持了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并提出了对文化冲突型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方法,认为对符合“主体间性”标准的,应采用宽容的政治立场,以维护不同主体之间的多元性共存;对不符合这个标准的不能采取“宽容”的政策立场,而应当趋于“严厉”,以维系同一主体内在的团结。来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的成安博士从实务出发,谈了实践中刑事解释存在的问题,表现为解释主体混乱、错位,解释内容不到位,刑法解释效力相冲突等。来自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的李凯博士以“刑法解释方法的体系构建——以目的论解释之限定为视角”为主题,认为目的解释虽居于各解释方法之首,但对目的解释也有限制的必要,认为刑法的目的解释不能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法官应基于社会主流价值观来鉴别行为的性质,要达到“合理”而非“任意”。

  周光权教授就四位报告人的内容进行评议。认为胡启忠教授把类推分为法条外类推和法条内类推的想法引人注目,但这种法条区分与罪状区分的关系还需进一步阐述。对于陈山博士的观点大多都表示赞同,但在文化冲突影响违法性认识上有可能夸大了,即使没有文化冲突,违法性认识错误也是小概率的事件。周光权教授也基本同意成安博士的观点,认为最高院准备发布典型性案例这样的思路是错误的。对于李凯博士的发言,认为很多小的细节其实还需要更深入的讨论,而且大家都认为很重要的目的解释,很多都没有展开讨论,周光权教授不主张以刑定罪,认为解释规则的建构特别重要,一定要先解决定罪,再解决量刑。评议完毕后,四位报告人也对此进行了回应,现场气氛热烈。

  会议的第四单元是“不作为犯罪”研讨,四川大学向朝阳教授主持。

  来自专修大学(日本)的道垣悠一博士报告主题为“刑事过失责任与不作为犯论”,认为不作为犯理论与过失犯的理论之间存在相混合的现象,并从不作为形态的过失的问题类型、制造物过失事例中的批判理论、从过失构造论出发得出结论,认为在不作为的过失犯中,以作为与不作为的等置为前提的不作为犯罪构成是没有必要的。冯军教授的报告主题是“论配偶的作为义务”,从配偶作为义务的根据、配偶作为义务的排除和中国的司法实务现状三方面来论述。认为夫妻的作为义务涉及对一方法益的保护,但不包括监管,即使是没有结婚的共同生活也存在基于相互信赖的义务。同时也承认配偶的作为义务并非没有限制,存在两种例外:一是生活的通常情形,二是配偶的自主决定,因为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只有当一个人丧失自主决定的能力,另一方才有更多的义务。魏东教授围绕“论不纯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根据”的主题进行演讲。从中国通说的作为义务根据及其理论缺陷、德日作为义务的基本类型及其理论得失、中国作为义务根据的理论完善、中国作为义务根据的刑法立法完善四个方面来做讲解,并认为德国不作为犯理论的发展对我国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可以引入德国刑法的相关知识。来自西南石油大学的肖敏副教授作“不真正不作为犯之等价性理论否定”的报告。从等价性理论之学说史回溯、等价性理论产生之探源、等价性理论产生缘由之现时归谬及诸学说批判,得出对等价性理论否定的结论。

  陈忠林教授对四位报告人的主讲内容进行评议,认为几位主讲人的发言虽然使他个人获益匪浅,但在整体上都不认同四位的学术观点,同时也明确表达了自己在相关问题上的看法和意见,交流内容十分有深度且具有重大意义。

  研讨活动结束后,会议举行了简短却不失隆重的闭幕仪式,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唐青利副教授主持。

  日本专修大学理事长日高义博教授做了总结演讲。日高义博教授认为此次学术研讨会必将为今后刑法解释学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还表示期待中日刑法能够开展更多的活动,并致以他最衷心的感谢。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唐稷尧教授代表主办方做总结致辞,认为本次研讨会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取得了圆满成功,并感谢热情参与本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和积极参与本次研讨会组织、协办、会务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与会代表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