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一男子绑架抢劫又强奸 罪加一等获死缓

08.02.2014  17:39
内容摘要: 8日记者从四川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社会影响大的绑架、强奸、抢劫罪案。

庭审现场。 郭毅 摄

  中新网成都2月8日电 (安源 郭毅)8日记者从四川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社会影响大的绑架、强奸、抢劫罪案。一审以被告人李海成犯绑架、强奸、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

  刚满22岁的被告人李海成因欠他人借款1500元无力归还,多次被催收后,产生了绑架他人索财偿债的意图。2013年3月22日17时许,李海成从家中带上菜刀一把途经恩阳区海山村1社的尖峰梁时,遇见放学回家的肖某某(女,17岁),李海成上前用菜刀威胁肖某某,搜出肖某某的随身现金30.50元和银行卡及其他日常用品。晚上20时左右,李海成打电话向肖某某的父亲肖某甲索要5000元,否则便将肖某某卖入妓院。21时许,李海成见索款无果,产生了强奸肖某某的想法,遭到肖某某强烈反抗,李海成用该刀将肖某某左脸、左手、左脚等身体多处砍伤,然后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后为防止肖某某逃跑,将半裸的肖某某藏于附近的涵洞中。李海成在逃离现场时又拿走了肖某某的现金30.50元、农业银行卡一张和中兴手机一部。次日上午8时左右,肖某某爬至路边被人发现。经鉴定:肖某某所受伤为重伤。其中三个受伤部位分别达到七级、九级、十级伤残。

  审理中,被告人李海成对指控其犯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海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作案手段残忍,连续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多个犯罪行为,且强奸未成年的被害人,并致其重伤,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为惩治性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严作出了前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