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小型水利工程明确“三有”“五落实”
我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筅改革范围
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小型水电站
筅改革具体任务
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
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
本报讯(记者 李淼) 我省目前拥有200多万处小型水利工程,但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成为制约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的瓶颈。近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将通过深化改革,基本扭转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省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意见》明确,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小型水电站。单一农户或联户自建自用的水池(窖、柜)等微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改革范围。
省农田水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改革重点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的三个问题——工程归谁所有?谁来管护?国家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中应该做些什么?明确了改革的具体任务,即逐步做到产权证书、运行制度、工程档案“三有”和产权所有者、管理者、管护制度、管护经费、监管责任“五落实”。《意见》确定了四大重点改革内容——
明晰产权归属。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确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县级人民政府应向明晰产权的工程产权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落实管护责任。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
筹集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国家所有的,由县级政府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管护经费,财政对其中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该负责人指出,小型水利工程作为一种盈利能力较弱的准公共产品,政府应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这是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
探索有效管理模式。《意见》的另一大亮点就是提出因地制宜创新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设立专门管理单位管理的,积极推行“管养分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道路。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国有及其他产权所有者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采取指定管理、委托管理、购买服务、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创新工程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