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四川大学副校长安小予受贿300余万元被判8年
(四川日报记者 张立东)1月12日,省检察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 首次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八大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诉讼经过情况。
八大典型案例包括四川大学原副校长安小予受贿案,郭某交通肇事案,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等3单位和刘某某等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黄某某等7人生产、销售病死牛肉案等。
首次披露的广受关注的四川大学原副校长安小予受贿案中,检查机关查明:2001年春节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安小予(副厅级)利用担任四川大学规划建设处处长、校长助理、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副校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建设等方面,为工程承建商李某德、杨某军、杨某智、吴某明等4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李某德现金人民币205.4万元和价值66万余元大切诺基越野车一辆;非法收受电力工程承建商杨某军现金人民币43万元;非法收受工程承建商杨某智现金人民币6万元;非法收受道路工程承建商吴某明现金人民币33万元,共计收受4人所送现金、汽车等财物人民币353.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安小予退还了所有赃款。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小予犯受贿罪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绵阳市中院对绵阳市检察院起诉的所有事实予以认定,判处被告人安小予犯受贿罪,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一审宣判后,安小予未提出上诉。
【深阅读】
透过八大典型案例记者发现,“抗诉”一词频频出现——
多案出现“抗诉” 究竟为什么?
“2015年,我们对认为确有错误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57件,法院已判案件采纳率为75%。”1月12日,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这一数据,立即引发大家关注。记者注意到,八大典型案例中,“抗诉”一词在五大案例中皆有出现。检察机关多次提出“抗诉”,究竟是为什么?
[看点一]
破坏环境资源判无罪?坚决抗诉!
绿色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在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等3单位和刘某某等5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我省检察机关的抗诉引人注目。
2011年,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3000万元竞标价取得仁和区中坝石墨矿勘查探矿权。在申请临时占用林地13.074亩未获批前,该公司即通知川西南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和攀枝花市蜀海工程公司进场施工。至案发时,攀西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等3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等5名被告人实际占用林地面积29.87亩。
仁和区检察院以5名被告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仁和区法院提起公诉。仁和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无罪。仁和区检察院审查认为,3家单位对于施工占用土地不仅有合同等书面约定,而且在具体施工中分别发挥决策、指挥、组织等作用,最终造成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29.87亩),林地内植被(139.09立方米)大量毁坏,应当认定为单位共同犯罪,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依法提出抗诉。攀枝花市中院二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改判3被告单位和5名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相应刑罚和罚金。
“这是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错判无罪案件坚决抗诉,切实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立克幸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