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乡养老保险可自由转移接续
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需求。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42岁的老胡在成都当水电工,他最近一直在琢磨:“我只有巴中市的农村户口,想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咋个整喃?”
这个困扰老胡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的问题,在我省有了实质性的解决成果。昨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和四川省财政厅日前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通知》,扩大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农村户口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新农保、城居保可以转移衔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有了较大幅度的下调。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指出,这次的新规定中,“覆盖范围扩大体现公平性、转移衔接体现可流动性、缴费基数下调体现可持续性”是亮点。
养老保险新规取消户籍门槛、提高公平性
在成都一家安装公司上班的水电工老胡,今年已经42岁,却没买过任何保险,“我一直都想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老了有个保障,娃娃负担也小些,但我只有巴中市的农村户口,听说是没有资质买的,也不晓得咋个整。”
按照我省此次出台的《通知》,老胡的问题将得到解决。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户籍门槛取消了,提高了公平性,凡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那么,如果老胡要买养老保险,是在单位所在地成都买,还是回老家巴中买呢?答案是,都可以。该负责人指出,“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在我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保。”
缴费基数下调新农保、城居保可转移衔接
和老胡不同的是,妻子买的是新农保,“到现在都3年了,能不能转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可以流动”,该负责人介绍,“按照《通知》,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转移衔接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老胡的妻子为例,她3年新农保年限可保留,但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此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将会调整。该负责人强调,缴费基数下调,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人员的负担,减少断保率,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
从城乡分离到并轨社保体系的制度创新
“原有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对进城的农民工,有很强的排斥性。”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郭晓鸣说,最近针对农村进城务工返乡人员的调查显示,309个务工人员,只有10人购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九成人没有被覆盖。
“这其实是一种社会不公平。”他表示,降低门槛,降低标准,吸纳农村户口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这是在城乡二元结构长久持续的情况下,对城乡一体架构的新探索。城乡并轨,考虑到不同人群收入水平不一样,可以通过阶梯设计进行区分。
对于四川这项探索,他表示,从城乡分离进入城乡并轨的保障体系,这是一个制度创新。
个体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发放明确过渡性办法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此次的新政是在调研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保法》和省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制定。
这些新政的出台,旨在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推进我省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除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城居保之间可以自由转移接续之外,还对一些此前没有明确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该负责人介绍,在《社保法》没有实施前,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只有企业职工可以在单位领取丧葬补助金,而个体参保人员则无处领取这笔费用。
2011年《社保法》实施后,虽然社保法明确可从社保基金中支出这笔费用,但是如何支出,计算标准是什么,国家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完善城乡统筹下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彰显制度公平,此次新政明确了: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者,由社保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过渡办法。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今后国家统一规定出台后,再按国家统一规定具体执行。
“比如说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抚恤金等也有明确规定,市民可以登录省人社厅官方网站查看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