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

23.01.2014  20:0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勘单位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严格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储量的客观真实。

通知要求,各地勘单位要客观真实规范编制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明确参加人员条件、工作规范和责任,严格质量管理,防止弄虚作假。建立储量报告主编人员准入制度。储量核实报告应准确清晰反映核实前后资源储量的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提供充分证据。储量核实报告估算的消耗(开采、损失)、保有资源储量,应与最近的一次储量核实报告估算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并陈述变化原因。参与地质勘查和储量核实的人员必须到矿区实地开展工作,并对矿山标示牌、主井硐口等重要工作部位拍照,对矿山实际工作情况进行核实记录,对勘探钻井的数量、所获岩(矿)芯数量等实物量核实,所出具的核实报告,须经现场核实人员签字后附入工作成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储量管理,依法按程序办理储量评审备案、储量登记。要建立不良纪录档案和黑名单制度,规范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单位和储量评审机构的行为。要定期组织储量评审机构认真研讨储量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业务培训。要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通过矿山实地调查,补偿费征收等管理环节,适时掌握矿山开发活动状况和储量动用消耗变化情况,并对矿产开发和储量动用消耗的真实情况和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储量核实报告的重要依据。需经现场核实后才能签署意见的,必须组织人员赴矿山现场核实。要积极支持各储量评审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储量评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行政规定开展储量评审工作,严格质量把控,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意见书必须做到规范、准确、清晰。储量评审机构要加强和落实储量评审的实地核查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对资料有质疑、专家意见有重大分歧、用于矿业权转让的勘查或核实报告、储量规模为大型或中型的勘查报告、复杂类型矿床勘查报告、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报告、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储量报告、刚完成储量评审备案手续又申请重新储量评审的报告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报告等,必须组织专家组赴矿区现场实地核查。评审机构和各地质勘查单位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制定工作规范和程序,以及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成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