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宣判一起强迫卖淫案
中新网成都5月30日电 (记者安源)30日记者从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内江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强迫卖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刚银、林珂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杰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余霞、刘敏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陈刚银伙同被告人林珂、刘敏以外出旅游为名将被害人王某某、唐某某骗至内江市市中区一出租屋,陈刚银、林珂实施威胁、恐吓、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二被害人卖淫。刘敏与被告人余霞亦劝说二被害人,并按陈刚银的安排记下二被害人的身份证号码、QQ号、家庭住址等信息以胁迫二被害人。次日凌晨二时许,陈刚银、林珂分别将二被害人强奸,并拍摄二被害人的裸照、性爱视频及照片以胁迫二被害人。之后五天,陈刚银强奸唐某某一次,林珂强奸唐某某二次;余霞、刘敏给二被害人取名为“萱萱”、“梦梦”,并带至内江市市中区某按摩店和某茶楼卖淫,并负责看守二被害人。同年8月1日,二被害人逃跑返回重庆市九龙坡区后报警。在此期间,王某某卖淫三天八次,唐某某卖淫一天六次,陈刚银获赃款970元。
2013年7月下旬,被告人陈刚银让被告人林珂、张杰及罪犯王某某(另案处理)找女孩带至内江卖淫。张杰、王某某得知绰号为“黄毛”的人有女孩后,将其介绍给陈刚银认识。同年8月23日晚,陈刚银伙同林珂、张杰、王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一歌城内,企图下药将“黄毛”带来的罗某、张某、胡某某三人迷晕后带至内江卖淫,但因三被害人发现酒有问题而未能得逞。次日凌晨2时许,陈刚银、林珂等人以泡温泉为由将三被害人骗至内江市市中区,被告人余霞、刘敏接到三被害人后一起入住新华路一出租屋。之后,陈刚银持砍刀恐吓、殴打三被害人,并强行搜走三人的手机、现金,强迫三被害人卖淫。同月24日至26日期间,陈刚银、林珂、张杰、王某某多次对三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强奸,余霞记下三被害人的姓名、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以胁迫三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刚银、林珂、张杰、余霞、刘敏等人采取威胁、殴打、拍裸照、强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陈刚银、林珂、张杰、余霞、刘敏强迫五名未成年人卖淫,其中一人为幼女;且多次强迫多人卖淫,陈刚银、林珂、张杰强奸他人后迫使其卖淫,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珂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刚银、林珂、张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余霞、刘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张杰、余霞、刘敏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内江中院一审依法对被告人陈刚银、林珂、张杰、余霞、刘敏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