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案高发 安全意识差成主因

21.11.2014  12:40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0日讯(记者 杜玉全)今日上午,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打击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1月以来,四川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案件10456件,其中交通肇事犯罪案件590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4483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68件。

  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高发 被告多为男性

  从已审结的案件中发现,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占刑事案件的比例较大。据统计,2013年以来,全省审结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10456件10543人,占审结的刑事案件总数的14.92%,占涉案被告人总数的24.41%。其中,交通肇事、危险驾驶属于高发犯罪,在全省各类刑事案件中案件数排位分别为第四位、第五位。

  被告人以男性为主。男性驾驶人员在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中占较高比例,女性驾驶人员相对较少;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较重。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危及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后果相对严重,在交通肇事犯罪中尤为突出,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另外,被害方获得实际赔偿居多。其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双方敌对情绪相对较小,易达成调解或和解,加之购买有车辆保险,被害方获赔率高,同样,危险驾驶犯罪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较小,被告人对此一般有赔偿能力,赔偿比例也相对较高,如乐山地区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赔偿比例达63.1%。

  犯罪主因 安全意识差存侥幸心理

  从审判情况看,涉道路交通安全犯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驾驶意识差。主要表现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速、超载、超限驾驶以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受侥幸心理驱使。尤其在危险驾驶犯罪中,驾驶人员往往自认为喝酒不多,驾驶路程短,对被公安人员查处抱有侥幸心理,冒险上路。

  另外,受经济利益驱使。受经济利益驱使,驾驶人员超载驾驶,或者利用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谋取非法利益。在超载驾驶中,货车运营事故尤为突出,物流业的高速发展驱使货车运输量的迅速增长,出于对利润的追逐,驾驶人员超速、超载超限、违规改装,部分货车自身在设计制造之初就存在视角盲区的缺陷,这些因素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频发。此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驾驶技能不熟练等缺陷,故意在道路上与他人碰撞,索赔谋取利益;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由于市场销售与登记管理未能全面衔接,摩托车、电瓶车等机动车未登记上牌即上路行驶的现象尤为突出。同时,驾驶人员由于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未经驾驶技能培训,在行驶中没有安全驾驶意识和水平,易导致事故频发。

  同时,部分地区路况较差,部分行人交通安全观念淡薄等也是事故频发的一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