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企业“安全基金”被指“带病上路”
“现在,我们已经取消了‘安全基金’制度,正在研究制定新的安全生产激励政策。”1月10日,四川翔越电子线路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越公司)副总经理廖忠庆在接到四川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的复查电话时这样回复。
原来,在2015年12月末,四川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接到翔越公司一名员工的求助电话,称该公司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3%作为安全基金,引起很多员工质疑。
四川省总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机电加工制造,属高危行业。从安全生产角度出发,该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订了一份《安全责任书》作为合同附加条款,内容约定,公司从员工月工资中扣除3%作为“安全基金”,年终时统一结算,如有员工发生安全事故,则根据不同情况扣除“安全基金”份额;若未出现安全事故,不但全额返还“安全基金”,还将增加缴纳基金的20%作为奖励。省总核实情况后,认定“安全基金”属于“带病上路”,要求公司立即整改,取消这一违法做法。
“我们的初衷是想通过经济手段让员工重视安全生产,怎么就违法了呢?”起初,廖忠庆对工会的介入和认定很不理解,他认为,公司每年都按照约定向员工如实发放了奖励,工会为什么还认为这项企业的内部制度“违法”?对此,四川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白冰璇为其解开了疑惑。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保证生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无可厚非,但制度必须合法。”白冰璇说。
面对工会的解说,翔越公司负责人意识到“安全基金”的做法确实不妥,随即取消了“安全基金”制度,并着手研究制定新的安全生产激励政策。
“类似的情况我们经常遇到,反映出当前少数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四川省总劳动保护部谢政说,当前一些企业普法宣传教育在力度、广度和深度上都还存在不足,推动企业落实维护职工权益的主体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只有将与职工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真正送到企业、送到车间,让企业和职工都能够知法懂法,才能实现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记者高柱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