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五关四制三责”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监管

04.07.2018  18:17

 

近年来,巴中市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管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为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筑牢坚实屏障。

一、严把“五道关口”,找准监管工作突破口。 筹集关。 建立专项投入、统筹整合、金融协同、社会参与的“四位一体”扶贫项目资金筹集机制。精心指导各区县编制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将资金整合情况纳入市委、政府对区县党委、政府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出台《关于金融助推巴中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重点加大对贫困户和带动脱贫的新型经营主体的产业贷款支持力度。每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扶贫捐赠活动,争取香港各界扶贫促进会定点支持南江县脱贫攻坚,顶梁柱健康扶贫项目实现5区县全覆盖。近三年统筹整合使用各类财政涉农资金95亿元;2017年,全市社会扶贫专项筹措20亿元;今年一季度来,全市金融精准扶贫贷款余额244亿元,居全省第三。 分配关。 督导各区县严守脱贫攻坚规划刚性,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必须对标脱贫规划,重点解决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退出、贫困户脱贫的突出短板问题。对未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行业资金、专项基金、社会捐赠等扶贫项目资金,依据相关规定精准合理安排,提高了资金使用的针对性,破解了资金安排的随意性问题。 拨付关。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建立完善资金预拨清算制,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流程、规定方式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违反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的,不得拨付资金。对项目未实施、实施缓慢、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的,不得违规拨付资金。实行资金拨付“三必查”(必查资金余额、必查审批资料、必查拨付条件),扶贫、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联审项目支出,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年度支出进度达到95%以上。 公示关。 坚持“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市、区县财政、扶贫和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必须按照公示公告要求,及时通过各类媒体及会议等形式,将扶贫项目资金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告,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公示公告不到位的,第一时间书面通报,限期整改,并纳入年度考核,确保公示覆盖面、群众知晓率均达到100%。 绩效关。 建立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对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不得申请立项实施,不得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区县扶贫、财政部门定期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督促整改。每年末,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及时反馈评价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责任、第一时间跟踪整改到位。

二、建立“四项制度”,实现监管行为规范化。 动态监测。 在全市建立扶贫项目资金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制度,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四大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和薄弱环节开展监测分析,深入分析统计结果反映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并督促各区县第一时间整改到位。 联动监管。 由扶贫部门牵头,与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联动开展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和群众监督力量,建立“多方参与、统筹协同、跟踪问效”的扶贫项目资金协同监管机制,对当年摘帽县扶贫项目资金审计全覆盖。定期或不定期牵头组织召开监管工作协调会,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管中发现的难以认定的重大共性问题,统一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对不涉密事项,第一时间互通信息,实现监管成果共享、互认和有效运用。 常态化督查。 建立政府主动监督、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常态化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监管机制,推动扶贫项目资金监管长效化、规范化。由市纪委牵头,常态开展暗访督查,对存在的问题推行“黄牌提醒”“橙牌警示”“红牌问责”制度,责成限期整改。目前,已发放“黄牌提醒书”26份,提醒整改问题514个;发放“橙牌警示书”13份,涉及问题60个,警示约谈18人;发放“红牌问责书”9份,立案查处贪占扶贫资金问题3例,党纪政纪处分9人。 同步监管。 坚持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监管“两手抓、统筹抓”,加强对实施程序、进度、质量的监管,实现监管工作同步开展、监管责任同步落实。根据每年年度目标任务调整情况,对分村建立的脱贫攻坚项目库进行优化完善。由市脱贫攻坚办牵头,采取定期专项督查、不定期随机暗访的模式,深入乡村督导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三、压实“三方责任”,倒逼监管主体齐上阵。 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调整投向后,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行业部门。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行业部门资金、专项基金、社会捐赠等其他扶贫项目资金,按照原渠道和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对应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直接监管责任,规范使用管理扶贫项目资金。 监管部门监督责任。 明确市、县(区)财政、发改、审计、扶贫部门是扶贫项目资金的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加强对扶贫项目资金的跟踪问效,组织开展扶贫项目资金的综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乡村实施主体责任。 明确项目乡、村和其他项目业主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标准和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推动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实施规范、优质、安全、高效,坚决禁止随意调整项目、挤占挪用、“搭顺风车”等情况发生。对查处的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切实发挥以案明纪的作用,促进扶贫项目资金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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