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集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04.01.2015  10:33

各市(州)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持续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整顿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文明诚信健康的广告市场环境,经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研究决定,对严重扰乱广告市场秩序,严重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械”)广告,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联合开展专项整治。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联合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两品一械”严重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有效遏制“两品一械”虚假违法广告泛滥势头,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推进广告诚信建设,探索和完善“两品一械”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规范“两品一械”广告发布秩序,逐步降低虚假违法广告发布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和主要内容

各地职能部门要对辖区内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以及大型门户网站发布的“两品一械”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超出批准主治和保健的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二)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虚假宣传的;

(三)增加或夸大产品功能、扩大适应症范围的虚假广告;

(四)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两品一械”广告的;

(五)未经批准或备案发布 “两品一械”广告的;

(六)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

(七)产品未经批准注册的广告;

(八)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以及治疗疑难杂症、辅助治疗睡眠、降“三高”、减肥等虚假广告;

(九)伪造广告批准文号、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广告;

(十)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整治时间和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整改阶段(1月1日--2月28日)。工商、食药监、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广告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营造舆论氛围,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全面清理发布的“两品一械”广告及信息、专题类健康资讯节(栏)目;检查媒体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广告审查工作,落实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等情况;对未按规定履行广告发布前落实审查责任的,监督媒体进行整改;同时督促各广告经营单位要进行自查自纠,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自查自纠报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5月31日)。工商、食药监、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媒体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发布虚假违法“两品一械”广告和虚假信息的问题进行整治,严厉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两品一械”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行为,严厉追究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虚假信息的主体责任,并依法予以惩治。

(三)检查总结阶段(6月1日--6月30日)

工商、食药监、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认真总结联合专项“两品一械”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材料,于6月15日前上报省级职能部门。省级职能部门将适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并对 “两品一械”违法广告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不断探索完善“两品一械”广告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全力推进广告诚信建设,做到信息互通、成果共享,全面提高“两品一械”广告的监管效能,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全面促进广告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四、整治措施和分工

(一)各级工商部门, 一是 要加大广告市场巡查和监测力度,结合国家广告数据中心的正式运行,建立健全广告监测、监管与案件查处的一体化工作机制,对市场巡查、日常监测和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发现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是严重虚假违法“两品一械”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 二是 督促和指导媒体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认真执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推动落实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未经广告审查员审核的广告不得发布; 三是 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查处力度,采取责令整改一批、严厉查处一批、公告曝光一批、暂停发布一批等措施,强力遏制 “两品一械” 虚假违法广告的漫延; 四是 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对发布虚假违法“两品一械”广告的大众传播媒介以及涉及的企业和产品采取相应行政处理措施; 五是 广告主在省外的要及时移送当地工商部门查处;对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两品一械”广告的监管责任,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对“两品一械”违法广告进行集中专项整治。 一是移送一批 。加大“两品一械” 虚假违法广告监测力度,及时将查证属实的虚假违法广告移送工商、新闻广电、通信管理等部门进行查处。对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药品零售企业,要建议社保部门取消其医保划卡资格; 二是公告一批 。各地要将辖区内“两品一械”虚假违法广告监测信息汇总,约谈相关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发布消费警示。省局定期发布“两品一械”虚假违法广告公告; 三是专项监督抽验一批 。加大“两品一械”虚假违法广告的监督抽验力度。对发布“两品一械”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品种,一律进行专项执法监督抽验,严格质量监管; 四是责令暂停销售一批 。对擅自增加产品功能、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两品一械”虚假违法广告,应及时采取责令暂停销售产品措施。对责令暂停销售的产品,要加大检查力度,拒不执行暂停销售的,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严格依法处理; 五是从严查处一批 。加大发布“两品一械”虚假违法广告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经销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产品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及管理、产品质量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一是 严格落实《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广播电视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刊播机构建立和完善广告发布证明材料备查等制度,及时调查处理违规广告问题; 二是 各级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刊播机构应遵守《广告法》、《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广告经营、审查、发布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发布机构在播出前应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 三是 加强广播电视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的监管,严格落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23)号文件要求,规范养生类节目策划制作,加强审查把关,落实备案制度,严禁以养生类节目形式发布广告,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 要加强对报刊“两品一械”广告内容的审读,对广告违法违规的报刊出版单位要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在报刊年度核验和联合整治期间,发布严重虚假违法“两品一械”广告,被工商部门处罚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对该报刊予以暂缓核验,报刊主管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因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且被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等评奖活动。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职能部门要强化组织实施,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推进市(州)、县(区) “两品一械” 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责,积极部署落实,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协调,推动“两品一械”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完善案件查办衔接机制。工商、食药监、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监管执法联动,强化跨部门、跨地区信息通报和案件协查,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交等工作机制,严惩“两品一械”广告违法犯罪行为。

(三)实行综合治理。各地职能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工作相衔接,完善标本兼治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强行业治理,整合监管资源,采取联合告诫、联合公告、联合检查、挂牌督办等形式,综合运用经济处罚、行政处理、刑事追责等手段,严厉惩治发布 “两品一械” 虚假违法广告和信息的违法主体。

(四)认真监督检查。各地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坚决杜绝有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偏轻、执法不到位等问题,对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畅通信息,及时反馈。各地职能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整治中遇到的问题和查办的典型案件要逐级反馈省局。每个阶段结束后,各地职能部门要把阶段整治情况书面上报省局,省局将予以通报。

联系人:省工商局广告处:张春华,电话:028-8676325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总队:周虹,电话028-86756977。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云鹏,电话:028-86526733。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龚春,电话:028-8669706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1月1日



川工商发[2014]24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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