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在即 江苏省工商局向企业发出六大提示

28.04.2014  18:4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指导全省企业更好地运用商标法开展品牌经营,保护品牌建设成果,江苏省工商局就贯彻新《商标法》、开展品牌经营向企业发出六大提示。

一、及时注册商标,创新必须有“盔甲

商标是企业商誉的载体,企业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积累的商誉就集中体现在商标中,企业不断创新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其商标的有效保护。及时注册商标可以使企业的创新成果有所依附,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可以使创新成果不被仿冒,通过运用商标可以不断提升公众认知度,促使创新成果迅速扩大市场影响力。企业如果不重视商标注册,很有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二、诚信为本经营,品牌不得有瑕疵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新《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其作为《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立,要求商标申请人、使用人以及商标代理机构都要认真遵守。经营者必须时刻谨记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

三、拓展国际市场,运用商标布好局

新《商标法》对于商标国际注册作出了规定,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国务院正在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将对商标国际注册的作出详细规定。

商标是国际商业通行证。只有商标先行,在海外取得商标保护,商品才能在海外安全销售;只有商标在海外得到保护,围绕商标进行的宣传营销才有保障,当地的消费者才会有强烈的品牌认知;只有商标在海外得到保护,商标才能做大做强,成为国际知名品牌。近年来像同仁堂、狗不理、联想、海信、王致和等国内高知名度品牌频繁在国外被抢注,有的通过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将商标夺回,也有的无法挽回,造成巨大损失。

四、商标字号一体,长远发展有保证

近年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日益成为困扰高知名度品牌企业的一个难题,新《商标法》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商标权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注册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受理核准,对在全国范围内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包含服务)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审查。企业名称实行的是属地核准制度,只是审查在本辖区内同一行业内有无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二者审查标准和范围都不相同,性质也不相同。企业开展品牌经营过程中,要将企业字号与产品商标同时谋划,尽量将企业字号与商标实行一体化注册,这样既有利于品牌形象的传播推广,又可防止他人利用法律空隙通过“傍名牌”等方式侵犯品牌权益。即使遇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也要积极应对,充分运用新《商标法》,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有效解决问题。

五、商标保护坚决,捍卫权益不手软

新《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给予了更大范围、更大力度的保护,对商标权人作出了许多更加实用、更加有利的规定。一是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明确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二是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根据非法经营额的不同,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并明确了从重处罚情节;三是减轻了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四是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倍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

六、销售索证重要,免除责任少烦恼

新《商标法》明确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俗称“售假行为”,根据省工商部门统计,商标侵权案件中历来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为主,且近年来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对于该行为,现行《商标法》未区分当事人主观情况,统一规定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新《商标法》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对于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不再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江苏省工商局提醒广大销售经营者,从防范经营风险的角度,在采购商品过程中,一定要索要并保存好发票、进货合同、供货清单、货款收据等票证,在发生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有效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