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商家名称类似 工商局被告上法庭

06.12.2014  12:13

  通江县个体户张某发现一家公司名称与自己经营的企业名称相似,遂向通江县工商局提出纠正公司名称的申请,通江县工商局调解未果。近日,他一纸诉状将通江县工商局告上了法庭。据悉,这是法院办理的我市首例企业名称争议案件。

  2011年1月,张某在通江县工商局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字号“通江县XX建材经营部”,其经营范围及方式为建筑建材销售。2013年,第三人在通江县工商局核准登记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为“通江县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汽车及配件、饰品。2013年9月,张某向通江县工商局提出“请求纠正XX汽贸企业名称的申请”,当年11月,工商局组织张某及第三人参加对“XX”名称争议处理调解会,未达成和解意见。2014年,工商局作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维持第三人登记注册的“通江县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称,张某不服,申请复议,巴中市工商局认为程序合法,维持原决定。张某不服,遂将通江县工商局告上了法庭。

  近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张某诉称被告通江县工商局在其已经注册名称后给第三人核准登记名称,让自己的客户误认为已经不销售建材而转售汽车了,致使失去合作关系,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工商局应当及时纠正第三人的企业名称。被告工商局辩称,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原告申请核准登记的行业为“建材”批发,而第三人核准登记的行业为“汽车”销售,根据规定,两者虽同属“批发与零售业”,但不同种类和小类,不存在同类之争的说法,且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第三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类型也不一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原告提出同行业的理由不成立,被告通江县工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