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

19.02.2017  00:09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2017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7-2-18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2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1号公告,本年度暂停进口朝鲜原产煤炭(包括海关已接受申报但尚未办理放行手续的煤炭)。

  本公告自2017年2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张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