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准金融行业商会关于规范和治理我市民间融资的思考建议
近年来,我市民间融资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为推动当地经济增长特别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较多弊端,引发的问题已有显现,如何加强民间融资规范和治理,应成为各级政府面对的调研课题。
一、民间融资已成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近年来,德阳民间融资类机抅(公司)数量在不断增加。截止2013年底,全市小贷公司有9家、融资型担保公司42家,各种投资类公司700余家、融资理财类公司26家,加上外地来德分支机构共有32家。
一是促进生产经营,推动了经济发展。 长期以来,占德阳GDP比重已达60%左右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正规银行融资非常困难,民间融资成为它们融资的“绿色通道”。据调查,德阳已有40%以上的中小企业完全依赖于民间融资。2013年全市融资担保公司为757家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265亿元,在保责任余额71.4亿元;小贷公司为2080家中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 8.31亿元;投资和融资理财公司融资约算达100多亿。民间融资对中小企业扩大生产、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了市场效率。 民间融资因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便于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提高了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了借贷成本,同时,因民间融资双方信息相互较为了解,放贷者能选择一个风险和收益相对合理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
三是优化融资结构,活跃了金融市场。 由于我市各县(市、区)区域金融机构相对较少,加上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具有分散化、规模小、监控难等特点,正规金融机构为控制金融风险往往对中小企业惜贷。据德阳市工商联2013年“千家企业”问卷调查显示,分别有40%、30%和27%的中小企业认为从银行贷款“有难度”、“比较难”、“非常难”。民间金融的发展填补了这一空白,不仅减轻了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而且也分散转移了银行借贷风险。
二、民间融资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融资资金利差较大,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对以趋利为主要目的的民营资本来说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据调查,我市一些小贷公司、融资型担保公司,尽管它们己处于监管之下,也仍存在吸储问题;而一些看中此行业政策管理较松、无监管、门槛低,特别是一些在工商注册的投融资理财公司,受利益的驱使,自觉、不自觉地偏离了主业,从事短期企业融资和高息资金借贷等活动,这种状况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这种状况在全国各地也普遍存在。
一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民间融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利率。据了解,目前德阳民间融资年利率为30%-35%,有些甚至高达40%以上。其次,民间融资因其自发性和信息滞后性,及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极易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是滋生投机行为。 据调查,我市民间融资利息回报个人年利润率普便在20%左右,而中小企业平均利润率还不到10%。如此虚高的利润率使部分企业宁肯卖掉多年辛苦发展起来的企业,而将资金进行民间借贷以赚取高额收益,严重脱离实体经济,削弱了实业经济发展,这种做法在今年“两会”期间曾引起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共呜。
三是存在社会隐患。 因相关政策法规缺位,民间金融活动游离于法规监管之外;又因其自身组织结构松散、操作模式不规范,加上缺乏抵押担保,一旦投资失败,易导致挤兑发生;而高出正规金融利率数倍的借贷利率促使资金投向高风险行业,会引发一些高息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行为,据了解,我市已有几起因投资项目到期不能回款,滞后回款问题。
三、规范和治理民间融资的建议
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其利弊非常明显。国务院八部委《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下发后,商会即组织会员企业传达落实,经充分讨论,就目前我市民间融资的实际,认为完全抑制民间融资活动不理性,也不符合实际。为此建议:
1、探索民间融资合法化、规范化新途径。 日前,温州市制定下发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建议市政府可参考依据其《条例》中第四条温州市政府和辖区内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优化民间融资环境;第六条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七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制作民间借贷合同示范文本,供民间借贷当事人使用;第十七条本省有关国家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将民间借贷备案材料视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和判断民间借贷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自有金融资产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为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等条款,建立与民间融资相关的规定,明确民间贷款组织的产权结构、市场定位、设立程序、指导监督,以及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实现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
2、深化金融改革,建立多层次信贷市场。 一是帮助市工商联、德阳准金融商会申请发起设立“德阳民营银行”;二是支持市工商联、德阳准金融商会组建“天交所”四川(德阳)运营中心,为中小企业搭建另一融资平台;三是参照《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授权委托德阳准金融商会组建“德阳市资金管理公司”,扶持民间金融发展。
3、加强民间融资监管。 一是明确行业定位,加强监督管理。建议由市金融管理部门将民间融资机构纳入统一的监管范畴,明确统一的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制,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体系;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有较大贡献的民间融资机构,要纳入财政资金风险补偿范畴,积极给予政策支持;二是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预警机制。组织相关部门或行业商会设计一套合理、可行的风险预警指标,对接近或进入预警区域的民间金融机构(公司),由监管部门立即发出预警信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化解。同时,在目前民间融资机构经营规则缺失、外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发挥行业商会作用,引导民间金融机构参照遂宁市的做法和经验,建立“行业联盟”和认缴“风险基金”,签属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其规范运营;三是建立民间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对有问题的民间金融机构(公司),相关部门可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通过兼并、依法关闭或撤销、依法破产清算等三种方式进行风险处置,强制其退出市场。同时注意处理好多方利益关系,维护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或消除不稳定因素。
4 、认真开展规范清理。 在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专项整治活动中,建议采取疏堵结合、扶持与淸理规范并重的方式,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治理,进行;对"有名无实"、信用不佳的机构,要引导和督促其突出主业、规范业务,或促使其业务和机构转型。
5 、打击非法融资犯罪活动。 建议公安部门对非法从事融资和高息资金借贷业务的机构和重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集资犯罪及由非法集资延伸出的高利贷等犯罪进行重点打击,为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创造安定有序的优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