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优先股前景被看淡
《指导意见》明确,在股息支付条款上,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但银行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同时,要求银行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不少市场人士认为,对于参与优先股的投资者来说,这些赋予银行的权利条款尽显对银行的“偏爱”,不免有些“霸道”。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解释道,严格上来讲,如果是债券投资有明确规定要支付利息,即便是企业发生亏损的条件下,不支付利息就是违约;但是优先股属于股票,从法律法规上来讲,是不是发放股息,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利,应该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监管层肯定不能决定。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如果发行优先股后,银行的一级资本金出现不足,可以通过取消资本公积的分红或者派息等方式来补充,这也是为发行优先股让路。
“的确,优先股相较普通股会提前获得派息,但如果银行资本不足,可能就难以派发。但是对于优先股投资者来说,投资优先股本来就是比较稳健的投资选择,如果拿不到股息,那么优先股的吸引力何在?这不能不让人担心如果真出现这样的情况,优先股将无人问津。”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直言。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较证监会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而言,银行的这一条款由可选项变成了强制性要求。
杨德龙认为,这个说明发行的优先股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不可累积优先股是指如果本年度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达不到原来规定的比如7%的股息,只达到了5%,剩下的2%则不累积到下一年。不过这一条款不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只会降低优先股定价。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规定试点期间不允许上市公司发行附带“可转股”条件的优先股,仅银行可非公开发行在特定条件下强制转股。这份特别的“爱”,也带来了未来的隐忧。一位证券分析师认为,一旦发生转股,二级市场筹码供应增多,可能会对市场形成较大的压力。
郭田勇还认为,《指导意见》中的很多条款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不过商业银行派息分红一直较为稳定。据悉,目前已有多家具备优先股发行资格的银行将有关优先股的发行计划提至案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