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局:商业广告不得使用人民币图案

04.12.2013  10:51

12月2日,上海市工商局发出关于人民币收藏品广告的审查要求,并提示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人民币图案。
  日前,上海市部分媒体发布的钱币类收藏品广告使用人民币图样进行宣传,且部分广告主不具备经营资质。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人民币图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工商局广告处对人民币收藏品广告作出如下审查提示:
  发布经销流通人民币(即第四、第五套人民币及纪念币)收藏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发布经销含有流通人民币的纪念册等装帧人民币商品广告的广告主,还应该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文件(目前只有北京康银阁钱币有限公司一家企业获得过许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代理发布人民币收藏品广告,应当查验广告主的相关许可证明,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许可证明,或者仅持有上级公司证明或者以委托合作等方式使用其他企业的证明的,均不得代理和发布。
  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人民币图案。该“图案”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历年来发行的所有版本的人民币图样。使用方式包括使用人民币完整图案和主景图案(放大、缩小或者同样大小)。收藏品广告中包含有流通人民币或者退出流通人民币商品销售的,也不得在广告中使用人民币图样来展示所销售的人民币商品。销售非人民币货币收藏品的,广告中不得宣称“等面值兑换”或者“等额兑换”。工商部门对违法发布人民币收藏品广告的相关主体,将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