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来的“非法使用录音设备传播罪”
24.04.2015 11:36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第三只眼
乡政府指控拆迁户“非法使用录音设备传播罪”,然而,翻遍《刑法》条文,并不存在这样一条罪名。“自创”罪名,实在令人汗颜。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有网友举报福建连江县下宫乡一副乡长踹掉拆迁户大门,并称“小事不要计较”。副乡长对此予以否认。下宫乡政府认为,拆迁户私下录音,抹黑政府形象,构成私下非法使用录音设备传播罪。发帖网友构成诽谤罪,建议警方传唤当事人。
是否强行踹门,是否说过雷语,其实并不特别重要,因为有录音等证据,核实起来不难。但该乡政府法律常识之匮乏却让人惊诧。
根据下宫乡政府向所属县委宣传部提供的“自述材料”,私下录音的拆迁户构成“非法使用录音设备传播罪”。然而,翻遍《刑法》条文,并不存在这样一条拗口的“奇葩”罪名。乡政府竟然“自创”罪名,令人汗颜。
唯一似乎能跟“非法使用录音设备传播罪”搭上边的,是《刑法》第284条所规定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但是,该罪名是与《国家安全法》第21条对接的,即“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该拆迁户并没使用专用间谍器材,跟这一罪名扯不上关系。
此外,下宫乡政府称发帖网友构成“诽谤罪”,还恳请公安机关传唤,则更让人惊恐。首先,团体和组织并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其次,诽谤罪是自诉犯罪,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否则国家机关并不介入。以“抹黑政府形象”为由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实在太过“无知者无畏”。
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已由国家顶层设计转化为具体实践,其中首要的便是提高政府机关的法治观念与法律常识。动辄创设罪名,或者让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法治社会焉在?公民权利何存?
□刘高(律师)
本文来源: 四川日报网
24.04.2015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