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岚代表:我国应加快制定《乡村建设法》

07.03.2014  14:51

新型城镇化是城乡统筹的城镇化。然而,乡村地区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了新农村的科学规范建设。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建言,我国应加快制定《乡村建设法》,引导乡村空间布局优化,促进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房建设,保护村庄传统风貌与乡土文化。

周岚说,受城乡二元结构与重城轻乡传统思维影响,过去城乡建设的重心在城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更健全,而乡村地区的专门法规仅有国务院1993年颁布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又明确将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乡村建设缺乏足够法律保障支撑。

周岚分析认为,立法加强乡村建设管理的时机已经成熟。一方面,国家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要求更加明晰。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要求科学引导村庄演变发展:“哪些村保留、哪些村整治、哪些村缩减、哪些村做大,都要做到规划先行”。另一方面,近年来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在乡村规划建设、人居环境改善、传统村落保护、乡村文化和特色景观保护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地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乡村建设经验和实践成果,具备了立法的必要基础。

周岚建议,在制定《乡村建设法》具体条款时,应注意总结近年来乡村建设的新要求与新经验,重点关注四个方面:

一是明晰乡村建设与农民建房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或村集体委托建设单位代建的农民住房,与学校、卫生院等公共设施一样,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并实施监督管理;农民自建房屋,则由农民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各级政府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指导与技术服务。

二是加快制定村庄布点规划,明确将规划布点村庄作为改善乡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中心节点,最大化地发挥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集约效益。

三是强化乡村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与乡村风貌保护制度,强化政府对农房建设的技术服务与指导,研究和推广适用的乡村污水治理、垃圾分类处置等技术,加大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同时,恢复农村建筑工匠资质许可制度,加强农村建筑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落实建房质量安全责任。

四是建立健全与城乡发展一体化相适应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尽快健全基层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职能,或者在现有乡镇管理机构中明确规划建设方面的专项管理职责与要求,保障美丽乡村建设有人落实、有机构负责。(记者 朱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