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动国企员工持股试点首批5-10户 优先支持这类

13.06.2017  09:32

  首批试点5-10户,优先支持高新技术、科技服务型企业

  ●持股比例不搞“平均主义”:

  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员工持股比例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利润分配不搞“兜底承诺”:

  持股员工盈亏自负,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与企业共担市场竞争风险。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本报讯(记者 朱雪黎)近日,省国资委、财政厅、四川证监局联合印发《四川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在全省范围内的省属及以下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选择5-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其中,对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将优先支持开展试点。这也标志着我省正式启动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试点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公司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公司股权结构合理,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了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了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开展试点的两类企业,一是省属一级企业和市(州)属一级企业;二是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

  哪些员工可以参与持股?可持股多少?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明确了员工持股条件、比例、价格、出资方式、股权流转等16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员工持股比例不搞‘平均主义’,利润分配也不搞兜底承诺。

  参与持股人员应为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党政部门、机构任命的国企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的,只能一人持股。

  开展员工持股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的方式,在保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员工持股比例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不搞“平均主义”。按照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员工持股试点也将采取风险共担机制。意见明确,由股东大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持股员工盈亏自负,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与企业共担市场竞争风险。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试点条件成熟一户开展一户,首批试点名单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正式敲定。”相关负责人表示。

  意见还明确,我省将在2018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再适时扩大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