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公车私用撞人闯祸 法院:与公司无关自担其责

03.09.2014  20:43

公司员工下班后私自开公司的车外出喝酒,结果撞车撞人。女伤者因为照了CT及CR,无奈之下打胎,损失该谁赔偿?日前,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员工私自开车闯的祸,与公司无关,由员工自担其责。

去年10月9日,26岁的孕妇小蕾搭车回家,从沙坪坝区井口往双碑方向,行驶到远祖桥路段时,另外一辆轿车撞了过来,小蕾伤情严重,当即被送到医院。

经查,小蕾颅脑损伤,头颈部挫伤,伤情严重。因小蕾怀孕,而CT及CR会对腹中胎儿有辐射,医生和小蕾沟通后,小蕾决定打胎。

小蕾伤好之后,将肇事司机陈勇及其所在单位重庆爱星机械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告到江北区法院,索赔7万元精神抚慰金及医疗费等。

法院审理查明,陈勇事发当晚所驾驶的车辆虽然是爱星公司所有,但并非是履行职务行为,而是私自驾车酒后肇事。车祸是导致小蕾打掉腹中胎儿的原因,但结合实际情况,7万元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法院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3000元。

法院认为,因小蕾并未举示爱星公司应当承担管理方面的责任证据,爱星公司免除责任。

日前,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由陈勇及保险公司承担小蕾的医疗等费用,并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