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

24.10.2013  16:35
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岗位培训考试管理,促使全省建设岗位培训考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参照《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结合我省建设岗位培训考试的特点和要求,现将《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务工作细则》(见附件)印发你们,希望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严肃考风考纪,做到领导到位、组织严密、责任明确、协调一致、严格监管、服务周到,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考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下称建设岗位培训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提高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考试的考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全省建设岗位培训考试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岗位培训考试的考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管理、监督、指导;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下称省岗培中心)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承担全省建设岗位培训考试的考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设岗位培训考试的考务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考纲、统一教材、统一命题、制卷、阅卷,统一确定合格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建设岗位培训考试有关规定,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同意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细则所称建设岗位培训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建设岗位培训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建设岗位培训考试的命题、制卷、监考、评卷、登分工作的人员以及参与建设岗位培训考试相关事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细则是省、市(州)组织实施建设岗位培训考试考务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考场设置

(一)考点设置规则

第一条   考点应设置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考务工作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岗位培训管理部门(下称市(州)岗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要选择环境安静、交通方便、设施完备、管理有序且承担过国家考试工作的学校作为考点。条件简陋、设施陈旧、以及不便封闭管理的地点不得设置为考点。

第二条 市(州)岗培管理部门要与各考点学校签订协议;在岗位培训考试报名系统关网前,将本地区考点名称、地址、考点地图报省岗培中心。省属及成都市(含“双证制”学校)的考点,由省岗培中心统一安排设置。

第三条 考试纪律失控、试卷泄密、存在问题较多的市(州),自通报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承担建设岗位培训考试考务工作;需恢复承担考试考务工作的市(州),应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批准。

第四条   考点的布置要庄重严肃。其正门入口处应悬挂“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考试××考点”的横幅,并张贴“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及“考室安排表”等。

第五条 各考点应设置专门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警戒线内。

第六条 每个考点设考点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考点主任、副主任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同志担任。

第七条 考点应设立考务办公室、保密室、茶水供应处,配设试卷收发、保卫、医务等工作人员和相应设备。要做好防火、防盗、救护等安全保卫工作,并制定应对本考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考室设置规则

第一条 考室应选择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四周环境安静且安全整洁的教室。阶梯教室不能设置考室。

第二条 每个考室靠近讲台的门上,应标明该考室编号;考室内正前方的黑板上应书写“本次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卷共×页”等字样。

第三条 每个考室按30名应试人员安排。考室内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不少于80厘米,桌屉清空,座位号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竖行“S”形编排,并粘贴在课桌的右上角。考室前后设置固定的“物品置放处”。考室内不留杂物,凡可能涉及考试内容的张贴物应予清除或覆盖。

第四条 每个考室应设监考人员2名,考室外设工作人员若干,原则上每个楼层应有1~2人,负责维护考室外部秩序和协助考室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第五条 监考人员不得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担任。

第六条 考室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物品供应试人员备用。

第七条   考务办公室应配有供装订试卷使用的打孔机、针、线等用具。

第八条 考试前一天,省岗培中心、市(州)岗培管理部门须派人到考点检查考前准备工作情况。检查验收合格后,考室封闭待用;不合格的,要责成考点学校立即改正。

第三章   考试规则

第一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室。在《应试人员签到册》相应位置签署本人姓名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查对。“两证”不齐全或准考证上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不符者,不得进入考室参加考试。

第二条   应试人员只准携带黑(蓝)墨水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符合规定准许使用的电子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功能)等考试用品进入考室。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已带的必须关闭,并与携带的考试规定以外的资料、报刊、提包等物品一并放在考室设置的“物品置放处”。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三条   开考30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室;开考30分钟后,方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室。

第四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应试人员才能开始答题。答题前应首先用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在试题本、机读卡和答题纸规定的位置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所有客观题用2B铅笔在机读卡上填涂,所有主观题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纸上作答。答题字迹要清楚、工整;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作任何标记的,按违纪处理;未按规定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第五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题本或答题纸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机读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可举手,经同意后询问。

第六条   考室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夹带、传递资料、窥视他人试题、交换试卷、相互借用文具等,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七条 提前交卷的应试人员,应将试题本、机读卡和答题纸交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并在《应试人员签到册》相应位置签署本人姓名后,立即离场,不得在考室附近交谈、逗留、大声喧哗,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八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题本、机读卡和答题纸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安静等候监考人员清点,清点无误后在《应试人员签到册》相应位置签署本人姓名,方能离开考室。严禁将试题本、机读卡和答题纸等带出考室,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九条   应试人员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考试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考务工作人员

(一)考点负责人(主任、副主任)职责

第一条   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任协助考点主任工作。

第二条   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使之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考试纪律、考试工作程序等。

第三条   负责布置考点及考室,做好考前准备工作。主持接收、发送试卷,做好考点试卷保管工作。

第四条   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和考试终止指令;负责在开考30分钟后,统计各考室缺考人数,汇总后立即报省岗培中心。

第五条 督促监考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考务工作纪律的监考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予以撤换,同时按有关规定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对考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 批准调剂或替换因出现缺损、错装或有质量等问题的试题本、机读卡和答题纸,并和有关考室监考人员在“考场记录—备注”栏上注明原因。

第七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督促检查监考人员做好试卷回收、装订工作,防止漏装、混装、错装试卷以及做好考场情况记录。检查、验收试卷的袋数和密封情况,指定专人做好试卷移交工作。

第八条   切实组织好本考点的安全保密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

第九条   各考点主任、副主任应与省岗培中心或市(州)岗培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

(二)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按照考试规则、监考人员工作程序和应试人员违纪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在考点主任领导下,主持本考室的考试。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熟悉考试业务,认真接受培训。

第二条   监考人员在进行监考工作时,必须佩带监考标志,两名监考人员应“一前一后”、“一坐一站”、“一动一静”进行监考。有权拒绝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室。

第三条   监考时,监考人员应思想集中,精神饱满,忠于职守,关注考室内外的动态,关心考生的情绪等。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吸烟,不准阅读书报,不准抄题、做题、念题,不准谈笑聊天,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室,不准检查和暗示考生答题,不准打瞌睡,不准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任何情况下不能出现考室内只有一名监考人员的现象。

第四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30分钟领取试卷;考试开始前20分钟,查验应试人员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组织应试人员进入考室,“两证”不齐全或准考证上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不符者,不得允许进入考室参加考试;督促应试人员在《应试人员签到册》上签名,要求其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并与其他非考试用品一并统一放在考室设置的“物品置放处”。

第五条   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读《考试规则》、《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等有关事项;考前5分钟请2名应试人员代表验卷并签字后,当众拆封试卷袋;检查本场考试试题是否与安排相符,并清点分发试题本、机读卡及答题纸。发卷后,必须提醒应试人员检查、核对试卷张页是否正确、是否有破损或字迹不清,必须提醒应试人员在试题本、机读卡及答题纸规定栏目准确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黑板上书写“本次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试卷共×页”等字样。

第六条   开考后30分钟内,监考人员应再次查验应试人员的身份,核查应试人员身份证信息与准考证、《应试人员签到册》信息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进行处理。同时检查应试人员是否按规定在试题本、机读卡和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正确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

第七条   开考30分钟后,回收缺考人员的试题本、机读卡和答题纸,在机读卡相应位置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和缺考标识,在试题本、答题纸相应位置填写缺考人员姓名和准考证号,在答题纸总分栏内写上“缺考”二字,在《考场记录》上如实填写缺考情况。同时将本考室缺考人数公示在黑板上。

第八条   监考时不得宣读试卷,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在应试人员对试卷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也不得与应试人员私下交谈。

第九条 对提前交卷的应试人员,监考人员应清点试题本、机读卡和答题纸,无误后,督促应试人员在《应试人员签到册》相应位置签名后离开考室,并将其试题本、机读卡和答题纸收回放在讲台上。

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严肃认真地制止和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如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时,应立即终止其考试,劝其退场;同时在机读卡相应位置填涂违纪标识,在答题纸总分栏内写上“违纪”二字,在《考场记录》上如实填写违纪情况。对难以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如发现应试人员生病或其它情况不能坚持考试时,应及时与考务办公室工作人员联系,妥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应试人员提示时间。

第十二条   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一人负责维护考室纪律,一人负责到座位逐一清理回收试题本、机读卡、答题纸,检查无误后要求应试人员在《应试人员签到册》相应位置签名;有义务制止任何人将题本、机读卡、答题纸带出室外,确保本考室题本、机读卡、答题纸如数回收,凡缺少的,监考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各考室监考人员收集、整理、清点试卷,将已答和缺考试题本、机读卡、答题纸按准考证号顺序进行编排;多余试题本单独装袋交考务办公室收回;逐项填写《考场记录》和试卷袋封面,交考点指定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监考人员对答题纸进行装订、密封,机读卡和试题本不进行装订直接密封,交考务办公室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各考室监考人员应与考点主任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

(三)其他工作人员职责

第一条   负责按规定要求布置考点、考室。

第二条   负责准备各考室所需考务用具以及拆封、装订、密封试卷所需用品用具;负责收发各类工作人员标牌。

第三条   负责接受、检查、分发、回收试卷。负责验收监考人员回收试卷情况:一是检查《考场记录》是否按规定填写;二是试卷袋上的栏目填写是否准确、清楚;三是答题纸、机读卡、试题本是否按准考证顺序排列,有无缺漏、折叠、破损等现象;四是装订、密封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条 负责统计汇总本考点缺考情况报省岗培中心。

第五条   负责本楼层所指定的几个考室的联络工作,考试期间保持各考室与考点主任及考务办公室的联络,协助处理偶发事件。

第六条   开考30分钟后收集所负责考室的缺考人数报考务办公室。

第七条 督促提前交卷的人员立即离场。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经考室内监考人员允许,方可进入考室。

第五章   巡视人员职责

第一条 认真学习和掌握岗位培训考试的各项规定,并督促所巡考区、考点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所巡考区考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室布置、试卷保管、交接、密封和考试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

第三条 重点检查考试工作人员执行考试纪律情况,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监考不严、工作不负责任,应当场批评指正。对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者,应提请考点主任处理,并有权向上级主管机关反映情况。

巡视中,如发现应试人员替考、作弊等违纪情况,应当场制止,通知监考人员如实记录并做出处理。

第四条   当发现考点主任对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岗位培训考试主管部门、考点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考试结束后,听取监考人员对考试组织管理、考室纪律的意见和反映。

第六条   及时将巡视情况和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省岗培中心报告。

第六章   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一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室并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五)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岗位培训考试:

(一)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机读卡、答题纸、试题本等的;

(三)故意损坏机读卡、答题纸、试题本,或者将机读卡、答题纸、试题本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六) 本人离开考室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或者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室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

第五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岗位培训考试。

第六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岗培中心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一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七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监考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监考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省岗培中心。

第七章   试卷管理

第一条 考试试卷在省岗培中心指定的试卷定点印刷厂印刷。双方要签定安全保密、保证印刷质量等方面的协议。
    第二条   领卷时须交验介绍信,试卷交接双方对试卷种类、卷袋数量进行清点核对,并对包装和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由双方在试卷交接单上签字;试卷交接单一式二联,一联由省岗培中心留存备查,一联随试卷移交。对试卷的分发实行异人复核制度。

在交接中,如发现试卷种类、数量有误,包装、密封破损,应立即上报,同时做好记录,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条   各考点负责人应负责试卷的保密工作;试卷应存放在办公室的保险柜或铁皮柜内,确定专人保管、双人双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拆封试卷。如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试卷使用后须如数回收,任何单位、任何人均不准截留。

第五条 考室监考人员领取当场考试机读卡、答题纸、试题本的时间为考前30分钟;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于当天将全部机读卡、答题纸、试题本运送至省岗培中心。

第六条   考试成绩公布后,试卷由省岗培中心归档备查,保存期为三个月,期满,由省岗培中心按规定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