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吸毒当受党纪政纪和国法的双重处罚
最近,有消息称继湖南省临湘市“吸毒市长”龚卫国被立案调查后,该市检察院检察长刘群林也因吸毒而被免职,并被调到了岳阳市检察院政治部。临湘市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乔姓主任8月24日向澎湃新闻证实了此消息,但刘群林本人对记者称,“没这回事,我调回市里的政治部工作了,不存在双开,我不可能跟龚卫国一起吸毒。”紧接着,人民网8月25日报道称,据 “岳阳政务微博”消息,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刘群林因群众反映涉嫌吸毒,已免职调回岳阳市检察院,正接受组织调查。
上述信息略显混乱,刘群林到底是“调岗”被媒体曝光后被调查,还是免职后被调查过程中被误读为“调岗”,其解释权恐怕只能在当地官方手里。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好奇的是:官员吸毒,到底属于何罪?如果没有媒体跟进报道,是否可以“免职、调岗”就算承担了责任呢?
在去年轰轰烈烈的娱乐圈扫毒运动中,宁财神、房祖名、高虎、柯震东等一大批明星被抓,甭管名气多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个个灰头土脸,被拘留的拘留,被劳教的劳教,被判刑的判刑,给娱乐圈敲了警钟,也给了全社会很大的震撼。与此同时,有媒体发现,这两年涉毒的不仅有明星,还冒出不少官员,对他们要怎样惩罚呢?是否也都会跟明星一样,承受关押、拘留的“待遇”?
在这方面,似乎还缺少有效例证。比如,据人民网转引云南省纪委网站的消息,2014年年底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对41名官员吸毒予以处分,惩处是“9名国家公职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名退休人员被开除党籍、降低待遇,30名农村党员被开除党籍”。看似个个都受了惩罚,但都是党纪政纪的处罚,是否有被“拘留”等国法惩处的经历,找不到相关信息。
没错,依据相关党纪政纪,对于党员干部吸毒行为的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另一方面,在国家法律层面,吸毒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要依法受到应有惩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禁毒法》则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那么,问题来了,党员干部吸毒了,是应该受党纪政纪和国法的双重处罚,还是只用接受前者的惩处即可?这本来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可梳理这几年关于吸毒官员的报道,好像又真的很难准确回答这个问题:有的官员被判刑处罚了,但好像主要罪名是贪腐,“吸毒”只是附带品;也有很多官员只是说到“被开除党籍并撤职”,好像就已经是最终处理了。在这些信息中,不排除说因为每个人涉嫌吸毒的严重程度不同,因此结局有所差别;也不排除有些后续跟进了国法的惩处,只是没有披露。但这种模糊化的信息,很容易给公众一个“误读”:同样是吸毒,当官的犯了法只用丢官,老百姓犯了法就得入狱。我们当然不愿意看到这样的误读。官员党员的身份绝不能成为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党纪政纪也绝不能代替国家法律,对官员党员的要求只能更高更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光辉形象。
法律面前,明星不能例外,官员也不能例外。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已经上了轨道,国法与党纪并行不悖,就连周永康、薄熙来这样的昔日高官都要面对国法的审判。那么,我相信,官员吸毒该如何惩处,也不该成为让国人“雾里看花”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