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比2012年至少下降10%

21.12.2013  12:58

  省政府与环保部首次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记者12月19日从省环保厅获悉,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受国务院委托,环保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近日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往年部省之间仅就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签订目标责任书,今年首次就大气污染防治签订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确定我省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到2017年,全省空气有所改善,全省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增加;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至少下降10%。为实现空气改善目标,我省将在严格环境准入、调整能源结构、污染企业搬迁、机动车尾气治理等方面实施更有力度的措施。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将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成都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和化工等6大产业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我省将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将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

  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将搬离城市主城区,在2017年底基本完成环保搬迁、改造。同时,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继续深化扬尘污染治理,推进绿色施工,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减少雾霾污染,我省将严格限制煤炭消费总量,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加大供应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等清洁能源,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到2017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产业聚集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

  提高燃油品质,减轻尾气污染。我省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5年底,我省将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

  加大空气质量社会监督,我省将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空气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排名等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到2015年底,完成省级、成都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省政府将在今年底前制定实施细则,将可吸入颗粒物改善指标和重点任务分解到市、县、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落实责任人。环保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初对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