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三名90后男子连续作案盗窃车辆
四川在线巴中频道消息(孙渝杰 龙红梅) 四川在线记者从巴州区法院获悉,巴中三名90后男子,因无固定经济来源,共同和单独盗窃车辆。近日,该法院对这一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悉,2013年8月5日晚,被告人王某向杨某某提议去偷一辆摩托车骑,杨某某表示同意。后二被告人窜至巴州区滨河路21号对面的人行道下面的公路边,被告人杨某某采取剪线打火的方式,将董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HJ150-2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50元。
2013年9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窜至巴州区龙湖花园后大门处,被告人杨某某采取用钥匙斗锁的方式,将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灰色长安SC6360A型小汽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巴州区南坝世纪明珠小区后面的碳圆厂内,采取剪线打火的方式,将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嘉陵牌JH125-7A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50元。
2013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巴州区中奥商务酒店附近,采取剪线打火的方式,将何某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劲隆牌150-56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58元。
侦查中,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追回分别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盗窃四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3958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王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250元,均属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与被告人吴某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王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