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凭借两张借条将80后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四川在线消息(成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颜雪)母亲认为女儿女婿不务正业,凭借两张《借条》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女儿女婿近期内偿还借款和利息。近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审理,法院依法宣判两被告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
借母30万 母亲认为不务正业告上法庭
成都人莉莉和阳子是一对80后夫妇,2011年莉莉向母亲冷宁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2013年4月至9月期间,冷宁分10多次将共计25万余元存入莉莉的信用卡中,“阳子做生意需要钱,就用妻子莉莉的信用卡透支了30多万元,莉莉没有工作也没有偿还能力,就向母亲求助,借了25万元。”成华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透露。当时的莉莉向冷宁写下了借条,“顾及到亲人关系,借条上就写的20万元,也没有写还款时间和利息。”该人员说。
“冷宁看到女儿女婿长时间不还钱,女儿没有稳定工作,女婿做生意也没什么回报,认为两人更多是不务正业。”该人员说。一气之下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以及利息。庭审时,被告人莉莉和阳子都没有出现,冷宁和丈夫在现场。“因为开庭相见双方的关系闹得很僵。冷宁在现场也只是说希望女儿女婿尽快还钱,没有谈太多。”该人员说。
10日还款 婚姻关系存续期属共同债务
成华法院认为,原告冷宁主张被告莉莉、阳子欠其借款30万元,有被告小李、小陈出具的借条及银行业务凭证为证,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人员继续说道,“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莉莉、阳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阳子、莉莉共同偿还。”
原、被告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冷宁作为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现原告冷宁起诉要求被告小李、小陈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原告冷宁主张支付借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