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继母两上法庭分遗产 5名继子女补偿继母2万元

20.02.2014  16:28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余琳) 近日,自贡富顺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住房补贴款继承纠纷,通过承办法官的情、理、法的交流,5名继子女自愿补偿继母2万元,双方矛盾得以有效化解。

   两份遗嘱差异大,继母起诉讨公道

  1997年,王老太经别人介绍与何某组建再婚家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之前,何某与已故前妻胡某共生育五个子女。王、何二人互敬互爱、相濡以沫12年,先后购买了两套房产及其他共同财产。其间,何某曾于2009年上半年立下遗嘱:“何某死后丧葬费及抚恤金用于自己的生后事,由儿子何某某处理。现所住的房子由老伴儿王老太继续居住,但是王老太死后,房子归5个子女所有。”此份遗嘱,王老太毫不知情。

  2009年下半年,何某因病去世,留下两套房产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9万多元。王老太与5继子女商议遗产继承时遭到拒绝。想到自己辛辛苦苦地照顾何某12年,陪他走完了人生最后一段路,最后他什么也没给自己留下,王老太越想越觉得不公平。两个多月后,王老太将5继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对何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案件审理过程中,王老太拿出死者何某生前于2001年立下的遗嘱,内容是:“马瑙山5栋2单元7号住房一套以及丧葬费、抚恤金归王老太所有,其他人不得享有。”要求按此遗嘱继承。原来,何某在2009年遗嘱上注明“先前的遗嘱作废,以此遗嘱为准”的字样,这份遗嘱与2009年遗嘱的内容出入较大。王老太对该遗嘱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确认2009年遗嘱也确是死者何某的亲笔书写。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笔录中记载5继子女陈述:“要求写明一条,如对我父亲死亡后还有其他补偿与王老太无关”;王老太陈述“可以,但我的两套房产我死亡后也与5继子女无关。”最终,双方于2010年3月达成调解协议,两套房产归王老太所有,丧葬费、抚恤金等9万多元归5继子女所有。

   住房补贴起波澜,继母再次讨说法

  2013年12月,死者何某生前单位补发住房补贴款5万多元划至单位财务室。王老太到单位询问时被告知因此笔补偿款涉及到几个子女,不能由王老太一人取得。而5子女却认为在先前的调解协议中王老太已明确放弃了对以后产生的补偿继承的权利,不同意王老太的说法。双方对住房补贴款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12月底,王老太再次将5继子女告上法庭,认为:王老太在调解过程中的承诺,只能视为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协议的目的作出的妥协,法院最终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上没有对该承诺作出确认,对事后补偿款的法定继承不具有法律效力,王老太有权利对住房补贴款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5继子女认为:在第一次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5继子女放弃房子的继承权是以王老太同意放弃父亲死亡后其他补偿款继承的条件下同意的。王老太明确表明了不参与以后财产的分割,是对自己继承权利的放弃。住房补贴款的继承与前一次继承紧密相连,王老太主张按法定继承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双方矛盾激化,互不相让。

   法官调解明情理 子女自愿付补偿

  民一庭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的确发现在2010年法院主持下形成的调解笔录上载明:“被告(即5继子女):但我要求写明一条如对我父亲死亡后还有其他补偿与原告无关。原告(即王老太):可以,但我的二套房子我死后也与被告无关。被:可以。”但此权利的放弃内容没有在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双方的观点,结合遗嘱、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调解时的真实想法,决定从调解的角度出发,力争化解双方的矛盾。事实上,法官也认为王老太在之前的调解笔录上的承诺,从法律上讲的确是放弃了补偿款继承的权利。但是鉴于王老太对死者何某生前照顾周到,感情很好,现在年事已高,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如驳回王老太的诉请,显然不能了却心中的心结。出于对老年人利益的保护,承办法官先后多次采取电话调解、面对面调解、分别调解等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逐渐消除双方隔阂,最终促成5继子女补偿王老太2万元的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