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4名环境执法人员私放非法采矿者被判刑
新华社沈阳10月20日电(记者范春生)由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辽宁抚顺环境执法人员私放非法采矿者案,20日发布终审判决书:以原抚顺县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康西检查分队分队长孙建平为首的4人构成受贿罪,对孙建平判处有期徒刑5年,另3人分别获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孙建平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担任抚顺县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大东检查分队分队长期间,利用监督、管理本地区矿产资源非法外运的便利,让该队队员靳某某、周某、秦某某在检查车辆过程中对5名个体业主非法运输矿石的车辆放行。此间孙建平陆续收受贿赂款。
2013年8月,孙建平在担任抚顺县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康西检查分队分队长期间,如法炮制,让执法队员周某等人在检查车辆过程中,对上述5名个体业主正准备非法运输矿石的4人车辆放行。随后,孙建平又陆续收受了贿赂款。
这样,孙建平两次共计收受贿赂9.23万元。其中孙建平分得3.95万元,靳某某分得1.7万元,周某分得1.85万元,秦某某分得7800元。剩余钱款用于单位支出,未予以列入受贿款项。
2013年10月,抚顺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孙建平等4人犯受贿罪,判处孙建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对秦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2014年4月,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判决认定孙建平的受贿款为3.95万元不妥,因其是受贿行为的组织、指挥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受贿款应认定为9.23万元。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抚顺中院再审后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抗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终审改判孙建平有期徒刑5年,维持原审对其他3名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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