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过去5年抓获6694名外逃贪污嫌犯
人民网北京10月29日电 今年以来,中国发起了声势浩大的全球追逃追赃的“猎狐行动”,加紧海外追缉外逃贪官的步伐。
今年10月,由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八单位负责人士组成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将通过建立动态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加强国际反腐败执法合作等方式压缩外逃官员的生存空间。
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08年至2013年五年间,共抓获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那么,这些外逃贪官一般通过哪些方式被追逃?具体而言,目前中国境外追逃以引渡、移民法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四大途径为主,并辅以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和斩断资金链两种手段。
途径一:引渡 6年引渡730人
据公安部今年7月的通报,自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先后从54个国家和地区将经济犯罪嫌疑人730余人引渡回国。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两国共同认定的犯罪行为如洗钱罪、贪污受贿罪等即可引渡。
1993年,我国最先与泰国签署了引渡条约,这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经与38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来自最高法官网的数据表明,与中国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有86%在发展中国家,14%在发达国家。
“对潜逃到海外的犯罪嫌疑人, 必须要与我国签有引渡条约的国家才能选择引渡合作。”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朱子琴向人民网记者介绍。
引渡条约能为追捕外逃贪官回国提供渠道保障。根据该条约,2002年,我国将挪用公款7.1亿元的广东省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总经理陈满雄和法定代表人陈秋圆成功引渡回国。于2009年从阿尔巴尼亚将涉嫌特大金融诈骗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沈磊引渡回国,途中还在意大利成功地实现了对沈磊的过境引渡。
在司法实践中开展引渡合作,由最高检出台关于开展境外缉捕、追赃及取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引渡请求书,经最高检会同外交部审核同意后,由外交部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马呈元说,引渡双方本来就签有条约,是司法合作的正规途径。“但不能看与多少国家签了引渡条约,而要看生效了多少。比如中国在2007年就和澳大利亚签了引渡条约,但过了七年澳大利亚国会还没有批准,到现在引渡条约都还没生效。”
此外,有些国家也有规定双重犯罪、政治犯罪、死刑犯等不引渡,不遣返。
途径二:遣返
与引渡合作不同,遣返非法移民在形式上并不一定表现为国际合作,而主要表现为逃犯隐藏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安全和秩序,依据遣返国的移民法单方面作出的决定。
“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移民法遣返是在无引渡合作关系情况下实现对逃犯遣返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据我国移民法,如果犯罪嫌疑人潜逃国与我国没有签署引渡条约,办案部门可以通过查明犯罪嫌疑人在国内的犯罪事实,本人持无效、过期证件出逃或以假身份、假结婚、假投资等欺诈手段向国外移民等情况,呈报最高检,由有关部门将上述情况通报犯罪嫌疑人所在国的移民管理机关,促使其采取遣返、驱逐出境等方式移交犯罪嫌疑人。
2011年7月23日,1999年出逃加拿大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角赖昌星,经过13年的谈判后被成功遣返。
马呈元在接受人民网记者的采访时说,在实践中,中国的许多逃犯为对抗遣返都大打所谓“迫害”或“酷刑”这两张牌,因此,要想把遣返非法移民变为引渡的替代措施,需要赢得遣返国对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解和信任。
途径三:劝返
最高检反贪污贿赂总局的数据显示,仅2013年,我国检察机关从境外追捕归案16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其中12人系经劝返主动回国投案自首。
引渡和遣返时间漫长、程序繁琐,相比之下,劝返可以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劝返,是最高检在追逃实践中创新出来的追逃模式。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
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就是最高检从南非劝返回国接受调查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在潜逃新加坡期间接受中国追逃小组的劝说,自愿回国受审,被从轻判处无期徒刑。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逃到加拿大后靠给人装修房子为生。经过行动组近1年的劝返,2012年8月,逃亡了7年多的高山在8月11日生日之前劝返回国。
“劝返完全是中国特色,而且与引渡、遣返要受制于双边条约和被请求国法律制度不同,劝返是两厢情愿的事,如果能用情感将贪官劝返回国,那当然最好。”对于劝返, 马呈元表示灵活性、机动性很大。
途径四:异地追诉
在与逃犯躲藏地国家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且在使用遣返、劝返等方式无效时,可以使用异地追诉方式。
异地追诉,是指由我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触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证据,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
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原三任行长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2001年案发后3人潜逃携4.83亿至美国。由于中美之间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针对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这三名逃犯,美国主管机关没有并且不可能启动引渡程序。
因此,广东省检察院协助美国司法机关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等罪名,在当地对余振东实行缉捕并开展刑事追诉。面对强大的刑事追诉压力,余振东同美国刑事检控机关达成辩诉交易,承认所有被指控的犯罪,并表示自愿接受遣返。而许超凡和许国俊既不认罪又不接受遣返,分别被美国法院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并留在当地监狱服刑。
马呈元表示,异地追诉实际上是一种境外执法,中国警察到外国去执法,首先要得到对方同意,所以对象国一般是法制不健全的国家。
国际司法协助平台
除了以上四种途径,最高检近年来搭建了一系列国际司法协助平台。在境外追逃追赃中,地方检察机关还可以综合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机制、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总检察长机制、中国-东盟国家总检察长机制、国际刑警机制等多种司法协助机制。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高检作为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国际司法协助的中国中央联络机关,先后与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100多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司法合作备忘录。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主任于军对人民网记者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非常必要的,今天的中国不仅要维护国内外的利益,还一定要从国际机制的角度出发,一个是参加国际组织,一个是制定国际规则。虽然是刚起步,但是思路是特别正确的。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2006年在中国北京成立,这是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反腐败组织。目前,在敦促成员国法律与公约对接、打击外逃腐败分子、推动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等方面,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马呈元表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只是各国反贪机构的联谊会,不具有法律职能,不像国际刑警组织。”
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目前已与超过6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06项各类司法协助条约。
职务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如果需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的,需由最高检商请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办理红色通报。“需要中国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同意协助了之后,再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转发,在成员国内发放全球红色通缉令。”马呈元介绍说。
“红色通缉令”是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最高级别的紧急快速通缉令,可视为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有效期是5年,期满之后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可以再续5年,直到抓住为止。目前,中国发出的红色通缉令,绝大多数通缉对象都是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嫌疑人。
斩断资金链
一般而言,外逃贪官潜逃国外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如果追缴了非法资产,斩断资金链,则摧毁了他们外逃生活的物质基础,可以极大地压缩外逃贪官在境外的生存空间,从而有效地推动境外追逃工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8月29日开庭审理的上饶市检察院提请没收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违法所得一案,被称为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海外追赃第一案”。以李华波案为起点,对于外逃贪官已经转移至境外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加大境外追赃力度。
对于外逃贪官已经转移至境外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但前提是需要对外逃贪官资产转移的状况了如指掌。在这方面,中美合作已经开始。6月26日,中美初步达成协议,未来可以通过税务情报交换机制与美国以平等互惠的方式来交换两国所掌握的对方纳税人账户信息。此外,瑞士也同意签署该项税收情报交换新标准。
马呈元表示,斩断资金链是很难的,首先要证明这笔钱是非法所得,证明之后再请求对方国没收,然后再返还中国。证明首先就很困难,完成整个法律程序就更加有难度。
“现在从国内向国外汇钱,超过5万人民币就要申报,法律法规本身还是非常严密的。”马呈元表示。虽然目前外逃公职人员的数量尚无法查证,但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多个部门通力协作、上下联动的追逃防逃大格局的形成,最终将织就一张防止贪官外逃的“天网”,让贪官无处遁形。(记者 常红 实习记者 熊如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