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报销政策] 患者违规越级治疗不予报销
07.01.2015 22:25
本文来源: 卫生厅
参合患者首次门诊应在县域内医疗机构,如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甲及以下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就诊。参合患者住院应首选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甲及以下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须转入上级定点医院治疗,应由下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病情缓解后,经上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转入下级定点医院康复。
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转入下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起付线不再另外收取;相应定点医院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予报销。
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入院,但在住院后一定期限内(原则上3-5天内)应补办转院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新农合报销权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在外地务工、探亲人员患病,应首选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并自入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出院后凭务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或探亲证明(亲属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院医务部门公章)、参合证、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统筹地新农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参合地指定窗口办理新农合补偿,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参合患者需提供基层首诊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 (记者 石小宏)
本文来源: 卫生厅
07.01.2015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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