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示范文本彰显魅力 四川2000万居民电用户与“电老大”平起平坐

10.01.2014  11:43

 

供电企业通过费控智能电能表提示功能、手机短信提示功能等,在充值余额小于50元时提示用电人及时充值,严格设定了供电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对于欠费停电的普通电能表用户缴清欠费的,供电企业恢复供电的期限由3日缩短为24小时,督促供电企业及时履行供电义务,保障居民用户及时用电的权利;1月3日,四川省工商局、省经信委与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向全省居民电用户推行《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让全省2000万居民电用户在用电交易中公平、公正享受权利。 

据国家电网总公司提供的情况显示,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电网供区范围二十七个省的第一个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其维权理念在全国居民生活供电行业率先创新。

家住成都驷马桥兴元华盛的曾女士半夜起来给孩子兑奶粉,按下点灯开关,屋里依然一片漆黑,而窗外小区其他用户却亮着灯,曾女士当初还怪罪装修公司线路没有安装好。次日早上她下楼查表才发现,原来是因为近期用电量过大,造成充值的电费早早用完,造成了当天的不便和尴尬。随着《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在新的合同补签后,曾女士将再也不会尴尬重演了。

近年来,四川省工商局在消费维权过程中,电力消费纠纷的比重一直较高,涉及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对此,工商部门一直把规范垄断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民生工程”来抓。早在2010年,《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刚刚颁布实施,就将供电行业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列为强制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将供电行业纳入合同监督工作的视野。 

2012年初,四川省工商局根据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电力供应纠纷”,供电行业作为重点规范行业,要求各地对供电企业使用的居民生活供用电格式条款文本进行监督。省工商局依法要求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对使用的含格式条款合同文本进行备案。

同时,省局在含格式条款合同文本的基本架构、及供电企业经营特殊性的情况进行调研后,与省电力公司达成共识,修改原有文本中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并草拟全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从根源上对全省居民生活供用电行为进行规范。两年来,省工商局会同省电力公司,严格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查、网上公示等程序,先后在自贡、内江、资阳等地实际调研,召开由供电企业、消费者、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律师等参加的调研会,广泛收集意见,对合同文本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准确研判,联合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进行反复研讨与修订,于去年11月14日发布施行《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

四川省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由供电企业与用电居民签订,共有合同条款十二条,并附有《居民生活用电登记表》。合同涉及居民用电地址、供电方式、计量装置、用电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供电人和用电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电力设施产权分界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及其他责任、免责事由、争议解决方式及合同生效与中止的内容,涵盖了居民生活供用电全环节,并对容易引起争议的计量方式、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规范。

记者注意到,该合同示范文本结构清晰、用语规范、并附加图示,方便居民用户理解,便于合同签订。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供电企业有义务通过费控智能电能表提示功能、手机短信提示功能等,在充值余额小于50元时提示用电人及时充值,严格设定了供电经营者的提示义务;对于欠费停电的普通电能表用户缴清欠费的,供电企业恢复供电的期限由3日缩短为24小时,督促供电企业及时履行供电义务,保障居民用户及时用电的权利;考虑到供电设施维护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将已实施“一户一表”、与供电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居民用户的受电点计量装置运行维护管理义务统一交由供电企业承担,减轻了居民用户的维护责任。示范文本还规定,电能表校验时,改变过去由供电人安排校验机构的流程,重新设定为双方共同委托并由法定检验机构校验,将居民用户与供电企业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示范文本还规定,即使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供电经营者违约,供电经营者也应先向受损用电居民承担相应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据四川省电力公司承诺,该公司今年将对全省供区范围内2000万用户开展该合同文本的签订工作。(撰稿: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