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朋友合伙开公司 被伪造签名剥夺股东权利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与两个朋友共同出资10万元开公司,并在公司任职,中途自己退出公司经营。后来得知公司经增资扩股,已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而自己的股东身份也被剥夺。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依法确认原告股东身份。
原告刘平(化名)诉称,他与吴东(化名)、李虎(化名)三人分别出资1.15万、8.35万、0.5万,共同成立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全体股东选举原告担任公司监事,吴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日常经营,李虎负责管理公司财务。2012年10月,吴东和李虎告知原告公司业绩不理想,大家另外找工作,等有机会再继续经营公司。原告便离开公司另找工作。期间原告多次询问吴东公司经营状况,吴东表示公司维持现状未发生变化;2013年10月,原告听说公司仍在经营,到工商局查询后得知,公司股东已更换为吴东、李虎、孙波(化名),原告被非法剥夺了股东身份。故原告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原告系被告股东。
被告辩称,被告公司是增资扩股成立的新公司,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不清楚增资扩股前公司有哪些股东,新公司在2013年7月1日进行工商注册,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注资20万成为公司大股东。被告公司对2013年7月1日以前的各个股东情况均不知情,新公司股东登记等事宜是由第三人吴东、李虎办理的,因此,现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第三人吴东、李虎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经工商备案的2013年7月1日被告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上面有原告“刘平”的笔迹字样。该股东决议主要内容为“同意孙波加入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到30万元,新增加的资本于2013年7月1日由股东孙波认缴。同意刘平将所持有股权以货币方式转让给吴东,股权转让后,刘平退出股东会。”2013年7月1日,被告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青羊法院依法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2013年7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处的“刘平”签名笔迹及《股权转让协议》中“刘平”签名笔迹是否系刘平本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两处笔迹均不是刘平本人书写。
刘平在公司变更登记后是否系公司股东?法院认为,刘平从未对自己享有的股权进行过转让,虽然公司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修正后的公司章程上记载的股东也无刘平,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因实缴出资而享有的股东资格;被告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刘平”并非其本人书写,而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平本人作出过股权转让的承诺,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证明刘平同意向他人转让股权;另外,被告提供的2013年7月1日《股东会决议》中“刘平”签名也非其本人书写,该股东会决议也不能作为刘平同意进行股权转让的依据,故刘平实际未对其享有的股权进行转让,其仍具有股东身份。综上,法院判决原告刘平系被告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