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合买房男方去世 “分手协议”引纠纷

17.05.2014  08:38

  合买房

  目前市价170万

  2009年9月16日,彭鹏与李丽双方共同购房,并以各占50%的份额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24.98万,贷款99万

  2010年4月23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分手协议,此后继续同居,并未分手

  2011年4月18日,双方签订第二份分手协议,未约定房产归属,此后仍有经济往来

  2011年12月15日,女方李丽对房屋进行装修,至2013年2月装修完毕

  2012年3月30日,载明男女双方各占50%产权的房产证下发

  2012年11月4日,彭鹏因交通事故死亡

  2012年12月28日,已共同还款27.89万元

  2013年,彭鹏父母起诉分割儿子对该房屋50%的份额,涉诉时,房屋市场价170万

  前天晚上,年近花甲的老两口彭明宇、王华英,在自己儿子彭鹏5年前买的公寓门口,打起了地铺———2012年,刚过而立之年的彭鹏因车祸去世后,这套价值百万的豪宅,就成了老两口和曾经的准媳妇李丽纠纷的焦点。

  彭鹏曾经是父母的骄傲,大学毕业后,彭鹏在成都开了一家公司,收入丰厚。2009年,彭鹏和女友李丽共同贷款购买一套时价近125万的房屋,约定房屋产权双方各占50%。2010年、2011年,一度谈婚论嫁的彭鹏和李丽,却先后两次签订了“分手协议”,涉及房屋产权的变更。直到2012年年底,彭鹏因车祸去世后,围绕着两份“分手协议”,彭鹏父母和李丽争议不断,甚至对簿公堂……

  僵持

  花甲老两口有“”不能回

  四海逸家小区2栋的那间房,是一套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跃层公寓。从前天晚上开始,铺盖卷出现在门廊,堵在了厚重高大的防盗门前。

  “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年近花甲的王华英躺在地上,面对成都商报记者,王华英话语中不时透出哭腔,“这里曾经是我儿子的家,现在也应该是我们老两口的住处,但我们却连门都不能进。”“屋子里面有人,都是李丽家的人。她们一家都住进去了,却不让我们住!”彭明宇说。今年30岁的李丽,曾经是彭明宇和王华英的“准媳妇”,“她自己在外面躲起来了”。

  此时,李丽的几位亲属也正在楼下,和小区物管商量着。“他们这样堵在门口,太不讲道理了。”李丽的家人说。而物管方更是无奈。物管秩序部负责人张先生说,尽管双方的争执他们不便参与,但确实已经给小区其他业主造成了影响。

  缘起

  儿子车祸身亡 留下两份“分手协议

  彭鹏,曾经是彭明宇和王华英的骄傲。家人介绍说,彭鹏大学毕业后,凭借一己之力开办了一家知识产权服务公司。2007年,25岁的彭鹏和23岁的李丽相恋并同居。2009年9月,彭鹏与李丽双方共同出资,买下了这套当时总价124.98万的复式公寓,贷款99万以彭鹏的名义申请办理。

  半年后的2010年4月23日,曾经谈婚论嫁的这对年轻人,却签订协议,“自愿解除同居恋爱关系”。“分手协议”中约定:这套高层豪宅由李丽所有,月供也从此由李丽支付。然而,签订协议后,双方仍在一起生活。2011年4月,两人再次签订“分手协议”,约定自愿分手,彭鹏补偿李丽50万元,李丽“协助彭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当年年底,李丽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

  2012年11月4日发生一场悲剧,彭鹏驾车事故身亡。刚过而立之年的彭鹏没有遗嘱、没有子女,没和李丽成婚。关于这套百万豪宅的归属,彭鹏的父母和李丽产生了争议。

  判决

  终审判决:房屋仍为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份分手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应归女方李丽所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房屋由彭鹏父母合法继承其50%的份额。虽然法院已终审判决,双方仍僵持不下,这才引发了彭鹏父母带铺盖卷席地而卧的一幕。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多次拨打李丽的电话,李丽以“正在协商问题,不方便接听”为由谢绝了采访。李丽的二姐夫刘长生对记者说,为装修这套房屋,李丽花费了53万余元,付清装修公司尾款时,已是2013年2月,此时彭鹏已经过世。老两口表示,装修款是彭鹏生前就支付了的,且法院已经有判决,他们理应享有房屋50%的产权。

  第一份“分手协议”是否生效?

  第一份“分手协议

  名称:《财产分割协议

  时间:2010年4月23日

  内容:1、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2、男方将与房屋有关的所有手续交给女方;3、2010年4月23日起男方不得再支付此房屋的月供,由女方支付。

  执行情况: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未分手,仍处于同居状态,双方未交接手续。

  一审法院观点:第一份分手协议合法有效。因第二份协议未对房屋进行重新分割,因此第一份协议就房屋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观点:第一份分手协议签订后,并未分手,因此第一份分手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房屋仍属男、女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份“分手协议

  名称:《分手协议

  时间:2011年4月18日

  内容:1、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50万,分四次付清;2、女方协助男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后一笔20万元的费用在办理房屋过户时一次性付清。

  执行情况:男方分三次支付女方30万元;剩余20万未支付,房屋也未过户。

  一审法院观点:协议未明确表示房屋过户后,产权就归男方所有,因此不能认定对房屋进行了新的分割。

  二审法院观点:第二份协议仅约定了对女方的补偿和协助过户,未就房屋的归属作出新的约定,应视为未对房屋作出新的处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份分手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应归女方李丽所有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房屋由彭鹏父母合法继承其50%的份额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彭鹏与李丽非法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在购买时约定为各占50%比例所有,在彭鹏死后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所有的份额。但在彭鹏生前已经将自己的份额进行了全额处分,放弃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利。一审法院还分析称,虽然两人签订了第二份分手协议,但该协议没有明确对该房屋进行重新分配,因此第一份分手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应归女方李丽所有。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房屋由彭鹏父母合法继承其50%的份额。成都市中院审理认为,两人在签订第一份分手协议后并未解除同居关系,且协议中约定的“将按揭款存折和卡交予李丽”的条款也并未得到执行,因此第一份“分手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而第二份“分手协议”也未对房产的归属作出新的约定,而且在2012年3月领取载有两人各占50%份额的产权证后,双方也未对份额提出异议,也未提出重新办理产权。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该房产的处分应以最初购买房屋时的约定为准,即彭鹏、李丽各占50%。据此判决彭鹏父母各自继承房屋25%的份额。

  (本文涉及当事人彭明宇、王华英、彭鹏、李丽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