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底线: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对此进行了阐释: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韩旭:近年来,我国冤假错案频发,暴露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观念还比较淡薄,保障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例如,最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被冤杀案件。这个案件发生在1996年“严打”期间,该案从案发到执行死刑,整个过程仅用了62天时间。然而,自2005年真凶抓获至今已过去9年,却迟迟未能启动再审程序。最近媒体又披露出该案的关键证据——从被害人处提取的精斑被办案机关不慎“遗失”,更是引起社会的普遍质疑,司法公信力再一次受到重创。看来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依然非常急迫,且任重道远。四中全会《决定》在三中全会决定有关人权司法保障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决定》之所以再次强调要健全落实上述制度和机制,是因为在实践中贯彻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例如,“非法证据”证明难、排除更难;“疑罪从无”原则贯彻不彻底,“疑罪从无”往往变成“疑罪从轻”;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控制,定案过分依赖口供,证据审查、把关不严;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辩护意见也不被重视。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实现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是要树立“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正确司法理念,因为“错放”只是放过了一个“坏人”,犯了一个错误;而“错判”不仅放过了一个“坏人”,还冤枉了一个无辜的“好人”,犯了两个错误。二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严格执行“排除一切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对达不到这一标准的案件,要敢于排除压力和阻力,坚持做到“疑罪从无”。三是检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对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调查纠正职责,提供及时有效的检察救济;法院要积极启动调查程序、大胆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成为定案根据。四是加强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公检法三机关要切实履行对辩护人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质证权、表达意见权、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权的保障义务。
《决定》提出“健全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为了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我们期待先从呼格吉勒图案件的平反纠正开始,加大纠错力度,同时追究违法、渎职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给公众一个交待,重拾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
原标题: 司法公正的底线:最大限度防范冤假错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