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法院发布1号悬赏公告 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法院最高奖励55万元

24.04.2018  13:13

  从上周开始至本周末结束的为期12天的法院执行“打击拒执 惩戒失信 春雷行动”如火如荼进行中,全市法院不分白天昼夜雷霆出击,捷报频频。在此次行动中,法院发出悬赏公告,发动广大群众找人找财产,而对于擅自转移冻结案款的公司,成都中院毫不犹豫地进行了重罚。

  悬赏执行

  找到财产最高奖励50万

  在近期举行的“春雷行动”中,成华区法院在执行何某与杨星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星拒不履行义务,长期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发布了1号悬赏公告。提供线索找到人,奖励5万元,找到财产,最高奖励50万元。

  法院在公告中载明: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星下落线索,成功找到被执行人杨星的,奖励举报人5万元。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星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比例支付奖励金,最高奖励举报人50万元。悬赏举报期限一年:自2018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

  法院同时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擅自转移冻结案款

  法定代表人被罚10万

  江某起诉董某某、沈某某、成都某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璟公司)、成都某港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中院于2016年1月26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了某璟公司、某港公司在某单位的应收工程款62012060元,并要求某单位暂停支付。

  该案审结后,进入执行程序,但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疏忽而擅自支付款项46954151.52元至某港公司(后该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未造成巨大损失)。某港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也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明知该笔工程款46954151.52元为成都中院冻结的案款,收到后未及时退还或报告成都中院,也不用于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而是擅自转移,逃避执行。某港公司、董某某在收到成都中院向其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如实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义务。据此,成都中院在此次“春雷行动”中对某港公司罚款30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罚款10万元。

  本报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