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披露红色通缉令2号嫌犯被遣返回国细节
2015年5月9日15时30分,从新加坡飞来的CA976航班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降落。李华波被遣返回国了。
“终于回国了,感到踏实了。”李华波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逃这四年,我一直惶恐不安,夜不能寐,总梦见自己被抓进牢房里。别人出国是旅游,我做了亏心事,出了国也提心吊胆。去年我的父亲去世,我也没能回来尽孝,觉得很对不住家人。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非常悔恨。我愿意回国接受调查,早日交代清楚自己的罪行,改过自新。”
这名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的原股长,伙同他人侵吞公款9400万元,占该县每年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其中绝大部分被其转移至境外。在他外逃的4年多时间里,追逃、追赃、异地追诉,我国从未停止过将其绳之以法的努力。
◎李华波案是我国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北京反腐败宣言》与外国合作的典型案例
李华波于2011年1月30日潜逃至新加坡,逃离前留给了单位领导两封信,说他贪污了很多公款,已经出国。李华波的“来函”瞬间轰动了鄱阳这个百万余人口的全国贫困县。经查,李华波在出逃前就已经办好了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立刻对李华波发出了红色通缉令,2011年3月,刚到新加坡一个多月的李华波就被新加坡警方抓获。
反腐败追逃追赃专家、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作为特邀专家,参与了李华波案国际司法合作的诸多环节。他告诉记者,李华波案件是中新两国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践行《北京反腐败宣言》开展追逃追赃的成功案例。
黄风介绍,在李华波案中,一方面,我国检察机关通过支持新加坡检察机关对李华波的刑事追诉,使得李在逃匿地受到逮捕、起诉,因“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被判处15个月有期徒刑,并导致其在新加坡合法居留权丧失,在出狱当天由新方将其遣返回中国。另一方面,我国检察机关通过援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6条、54条、57条相关规定,向新加坡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及时对李华波转移到新加坡的违法所得采取冻结、扣押措施,并请求新方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决。
◎该案是我国第一起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潜逃境外腐败分子涉案赃款的案例
2013年1月1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履行已批准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义务的一项具体立法措施。公约在第54条第1款第3项要求各缔约国“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新刑诉法生效后,李华波案成为运用这一程序追缴外逃分子赃款的第一案。
据介绍,2013年3月11日,在最高法和最高检指导下,江西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李华波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上饶市中院受理并通过最高法网站对外发出没收公告。3月20日,最高检向新加坡检方发出请代为向李华波及其利害关系人告知并送达没收公告的司法协助请求书。2014年8月29日,江西上饶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李华波违法所得一案。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一审作出裁定。4月20日,按照最高检的司法协助请求,新加坡总检察署通过新警方将裁定正式送达李华波本人及在新的7个利害关系人。4月25日,未收到李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裁定正式生效。
黄风评价,李华波案裁定生效是我国在对外逃人员追赃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一旦新加坡方按照裁定返还资产,将对我国未来追缴外逃赃款的法律诉讼起到示范效应,解决了原刑诉法普通刑事诉讼没收程序中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即使外逃人员尚未被追回国内,也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国家损失、追缴流失海外的赃款赃物。
◎李华波案是我国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证的第一起案例
2012年11月8日下午,新加坡初级法院,李华波案庭审现场。来自中国江西鄱阳县检察院的证人许轶峰作为检方证人出庭作证。黄风介绍,许轶峰等人赴新加坡作证,协助新方指控李华波涉新犯罪,属于我国境外追逃中的“通过异地追诉实现境外缉捕”这一方式,也使得李华波案成为目前我国唯一的集追逃、追赃、异地追诉这“三追”于一体的特殊案例。
黄风指出,当引渡或者移民法遣返遇到重大法律困难时,有时候需要借助外国司法机关的力量对逃犯实行异地追诉。这样做可以产生两大效果,一是不让逃犯逍遥法外,二是创造将其遣返回国的法律条件。黄风说,事实上,在追逃过程中可以发现,外逃分子经常会在伪造移民身份、洗钱等方面触犯躲藏地国家的法律,利用所在国法律对其进行制裁,可以令外逃分子早日认清“境外不是法外”的现实,敦促其早日回国投案自首。(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SN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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