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女子在奶粉掺盐杀害女婴被判20年
中新网10月29日电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首例奶粉掺盐“杀人”案,台北法院未依检方起诉的杀人罪判决,在于合议庭认定邹雅婷和女婴及生母都无深仇大恨,没有杀害女婴的动机。且邹姓女子4次掺盐,前3次缃缃因此送医,都能痊愈,因此邹姓女子的目的并非为了杀害女婴。
“刑法”杀人罪,可判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伤害致死罪,则可判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须加重一半刑度。法界人士说,邹雅婷判到“满贯”的20年徒刑,可说和现行不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杀人罪刑度相当。
北院变更杀人罪起诉法条,改依伤害致死罪判刑,主要关键在合议庭历经10个月的审理后,从犯罪动机、目的和采取手段,认定邹姓女子没有杀人犯意。
合议庭认为,邹姓女子怀疑缃缃生母陈美蓁剪破她小孩衣物、丢弃女儿布偶,以及看见多次呵斥她子女,才对陈女怀有不满、猜疑之心,并因这些事未能获妥善处理而加深怨怼,其犯案动机,确因对陈不满,为求报复和发泄。
另缃缃是婴儿,不可能与邹姓女子结怨,以现有证据,难认定邹姓女子与陈女母女间有深仇大恨,而要致缃缃于死地不可的动机。
气愤加码掺盐致死
再从邹姓女子4次掺盐手段来看,前3次缃缃虽因此送医,但都能痊愈返家,显见依缃缃的年纪、身体状况,前3次在奶粉中加入的盐量,不足以致死,目的并非杀死缃缃。
至于第4次掺盐加倍,应是当时邹姓女子看见陈姓女子责骂她的子女,一时气愤才从前3次都加一手掌的量,增加到两手掌盐量,导致发生死亡结果;或认为前3次都就医无碍而持续加盐。
合议庭认为,若有杀人故意,大可在第1次就加入第4次所加盐量或更多,或用其他举动加害,但她没有这样做,所加两种盐,都是民众日常生活所用,非刻意准备,难以其犯案手段,认定有杀人犯意。
(原标题:4次掺盐最后下重手 台牛奶掺盐杀婴案凶手被判20年)